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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0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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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0 14:19:20  来源:长春市政府  浏览次数:1215
核心提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5〕11号
发布日期 2005-03-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最近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这是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制定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食品安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深刻认识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我市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基本原则

  以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为工作出发点,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总体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监管、属地监管责任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和措施,加快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三)总体目标

  以构建全市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为目标,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的危害和风险,确保全市食品安全。在此基础上,经过不懈努力,使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更加完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目标

  (一)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力争3到5年时间,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100个,新建面积200万亩;绿色食品企业达到40家,绿色食品基地达到35个,新认定面积50万亩,绿色食品品种达到120种;无公害专销区(柜)达到10个;深入开展农药残留专项整治,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5%;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加大对城区近郊污水灌溉区产地环境及产出品的检测力度及监管,对产地环境超标的要限制其逐步退出常规生产,并对产出品(特别是蔬菜)中重金属超标的要限制其进入市场流通;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

  (二)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切实解决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按照食品专项整治确定的重点,严格许可证管理制度,严厉查处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行政许可而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今年基本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10类产品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全市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达到100%,启动其余13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

  (三)狠抓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2005年—2007年,利用3年时间,市及县(市)、区确定5个重点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达到国家《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建立10个以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为主的农产品销售市场;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市以上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到95%以上;屠宰厂标准化建设达标率95%以上;城区肉品运输车辆达标率100%;城区肉品零售市场100%实现挂牌售肉,各县(市)城区肉品零售市场50%实现挂牌售肉,各乡镇肉品零售市场10%实现挂牌售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合格率达到100%,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体检率达到95%以上,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100%以上,餐具消毒合格率达到95%以上;酒类专卖许可证持证率达到95%(包括宾馆、饭店、超市、商场、集贸市场,不含食杂店、小吃部);酒类商品准销标识粘贴率达到95%以上(包括宾馆、饭店、超市、商场、集贸市场,不含食杂店、小吃部);酒类商品供应关系索证率达到95%以上;签订“诚信公约”的酒类商品经销商达到100户;酒类生产及经销企业实行网络管理的比例达到75%。健全社区食品加工流通服务体系,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检查、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餐饮业、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达到95%以上。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市场监管的难点和盲点问题。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完善市、区县、街乡、村居委会四级监管网络体系,逐步建立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的食品安全监督员(信息员、志愿者)队伍,从组织网络上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以集中整治强化日常监管,以日常监管深化集中整治,不断加大对分散在村镇、城乡结合部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向农村。对严重影响农村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整治,使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在农村食品市场得到有效遏制。

  (五)加大法制教育和依法查处大案要案工作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区和单位,市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司法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精神,充分报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广大消费者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继续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采取的措施及效果;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

  (六)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下大力气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继续抓好德惠食品安全“放心工程”试点建设以及肉类、粮食、儿童食品3个行业的食品安全信用建设试点,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三、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协调会议制度,不断提高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整体监管水平。每年召开一次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主任及办公室主任参加的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传达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的精神,安排部署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络员)会议,通报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相关工作问题,收集有关信息,检查落实有关工作事项等。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不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手段。提高检测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更新和配置新型快速检验设备,充分发挥质检、农业、卫生、商务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

  (三)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特点,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措施,建立预防、应急处置、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成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技术手段,配备食品安全现场快速监测和处理突发事故设备,改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交通、通信、取证等执法条件,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做好组织落实、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应急机制高效运转。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并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也要制定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应预案。

  (四)完善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各相关部门要设立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举报中心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明确专人记录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重要案件和重大事件应按程序上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认真及时的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并出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和程序,及时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科学评价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科学、规范的食品安全评价制度。采取部门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食品的安全状况、重点污染物的危害程度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对食品安全监测与监督抽查结果、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以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起因、危害程度和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价,并视情况建立危害预测模型或食品安全评价指数。各有关部门要运用评价成果确定管理重点,修订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加强监督和执法,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依法采取停止购进、销售、限期追回等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六)规范信息收集及发布制度,增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监管情况。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尽快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七)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监管人员素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是基础和重点,直接关系着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部署能否落到实处。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充实基层执法人员力量,严把人员“入口”,畅通“出口”,加强监督,严肃法纪。各级政府要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保证办公、办案和监督抽查以及综合执法等经费。

  四、领导机制和责任分工

  (一)强化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市政府成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工作事宜。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统一协调,抓紧建立相应的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做到机构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调机制的作用,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扶优罚劣,严厉惩处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及时协调和处理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

  (二)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

  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市食品安全负有综合监督管理责任(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并要承担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要强化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的权威,强化牵头组织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能,加大执法力度。要抓紧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制度,不断完善有关管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各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网络,切实履行市政府赋予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责。

  落实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督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其它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部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环节监管落到实处。

  (三)落实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操作规程,依法从事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害与风险。
 

 地区: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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