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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赣府厅发〔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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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9 11:17:35  来源: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58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加强对江西名牌产品的培育、管理和保护,规范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提高产品质量,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11〕4号
发布日期 2011-01-10 生效日期 2011-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11-01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加强对江西名牌产品的培育、管理和保护,规范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提高产品质量,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名牌产品的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江西名牌产品,是指在本省境内生产,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同类产品前列的产品。

  第三条  江西名牌产品的认定,坚持企业自愿申请,优胜劣汰,科学公正、公开公平,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对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称号的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江西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量振兴办”)设在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江西名牌产品的培育、宣传及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江西名牌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江西名牌产品发展规划、年度认定计划、认定工作规范与评价通则,由省质量振兴办负责拟制,经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省质量振兴办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行业评审组在省质量振兴办的组织下,根据江西名牌产品评价通则和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江西名牌产品评价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行业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八条  各设区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江西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本省同类行业前列。

  (三)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四)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

  (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保和节能减排要求。

  第十条 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国内注册商标。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质量信誉,用户满意度高。

  (四)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五)具有江西传统特色的工艺产品,其生产工艺、装备水平先进,产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

  (一)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须经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

  (二)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范围而未取得认证的。

  (三)近三年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和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近三年内产品经质量监督抽查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使用境外商标的,也不得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

  第四章 认定指标

  第十二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社会责任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市场评价主要对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出口创汇水平和用户满意水平等进行评价;质量评价主要对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产品获奖情况及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评价;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的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总资产贡献水平、全员劳动生产率及申报产品的销售率等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对申报产品及其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等进行评价;社会责任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缴利税、节能减排、履行社会责任等进行评价。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所在地设区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企业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形成推荐意见。同意推荐的,应当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报送省质量振兴办;不同意推荐的,应当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省质量振兴办收到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认定条件进行资料审查,资料审查合格的,组织行业评审、现场评审和市场测评;资料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由同行业专家、企业、消费者代表组成的行业评审组,按照评审通则和评审细则对申报产品进行行业评审,形成行业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省质量振兴办根据行业评审意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情况,确定需要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评审。专家名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江西名牌产品的现场评审,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申请人和产品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现场审核评价,并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江西名牌产品的市场测评,由省质量振兴办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中介机构进行市场测评,应当采用科学、通行的方法,对产品质量信誉度、用户满意度、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向省质量振兴办提交市场测评报告。

  省质量振兴办应当将市场测评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第二十条  省质量振兴办应当依据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行业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和市场测评报告形成综合材料,分别征求相关部门或者行业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拟定江西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及其说明,提交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处长会议审议,形成初选名单。对未能进入初选名单的,省质量振兴办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省质量振兴办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对江西名牌产品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第二十二条  省质量振兴办应当对江西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公示情况进行收集整理,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审查,确定年度江西名牌产品名单,并由省质量振兴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认定的江西名牌产品,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江西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第六章  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四条  “江西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需要继续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获得“江西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可以使用江西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五条  江西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江西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江西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江西名牌产品证书及标志由省质量振兴办统一制作。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江西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保护和监督措施,做好对江西名牌产品的保护、指导、咨询、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综合经济管理、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工商、商务、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取措施,对江西名牌产品予以鼓励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江西名牌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质量振兴办应当撤销其江西名牌产品证书: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江西名牌产品证书的。

  (二)产品质量下降,不具备原认定条件的。

  (三)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撤销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江西名牌产品形象的行为:

  (一)伪造、冒用、转让江西名牌产品证书、标志。

  (二)扩大江西名牌产品证书、标志使用范围。

  (三)江西名牌产品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其证书、标志。

  (四)江西名牌产品被撤销证书后继续使用其证书、标志。

  (五)越权或者变相开展江西名牌产品认定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具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

  违反第一款(一)至(四)项中任一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省质量振兴办和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活动。

  (二)为申请人保守商业秘密。

  (三)不得向申请人索要 (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接受宴请、馈赠。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省质量振兴办和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省服务行业实施江西名牌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工作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中的组织申报、资料审查、行业评审、现场评审、部门评审、会议审议、社会评议、会议审定、公告表彰等工作。

  2.工作程序

  2.1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3月,各设区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企业申报;4月,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量振兴办”)进行资料审查;5-8月,省质量振兴办组织评价;9月,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公布评价结果。

  2.2各设区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本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

  2.3省质量振兴办收到各地上报的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根据《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的申请认定条件进行资料审查,资料审查合格的,组织行业评审和现场评审;资料审查不合格的,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2.4行业评审组按照评价通则和评价细则对申报产品进行行业评审,形成行业评审报告。

  2.5省质量振兴办根据行业评审意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情况,确定需要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评审,即对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申请人和产品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评价,并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2.6省质量振兴办依据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行业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形成综合材料,分别函送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部门评审,征求意见。同时,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开展用户(顾客)满意度(率)测评、收集申报产品售后服务意见。

  2.7省质量振兴办综合行业评审、现场评审和部门评审意见,拟定江西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及其说明,提交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处长会议及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形成初选名单。对未能进入初选名单的,省质量振兴办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2.8省质量振兴办通过新闻媒体对江西名牌产品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2.9省质量振兴办对江西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公示情况进行收集整理,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审查,确定年度江西名牌产品名单,并由省质量振兴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2.10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认定的江西名牌产品,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江西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3.组织申报

  3.1组织申报系各设区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质量振兴办提出的年度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3.2每年3月,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江西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3.3各设区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企业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形成推荐意见。同意推荐的,应当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报送省质量振兴办;不同意推荐的,应当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4.资料审查

  4.1 资料审查是对企业的申报资格、申请书及其证明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真实性的审查,包括申报材料审查、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审查等。

  4.1.1申报材料审查指纸质材料、电子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4.1.2资格审查指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行政许可、产品质量、注册商标、产业政策、节能减排等方面是否满足要求。

  4.1.3证明材料审查指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原件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4.2 资料审查由省质量振兴办负责组织实施。

  4.3资料审查完成后,审查人填写《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资料审查表》,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省质量振兴办负责人审核。

  4.4省质量振兴办对资料审查合格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在江西质监网站(www.jxzj.gov.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同行业的监督。同时对公示投诉意见进行核查。对资料审查和经核查符合申报要求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组织行业评审和现场评审;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省质量振兴办形成书面意见反馈设区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取消该产品的申报资格。

  5.行业评审

  5.1行业评审系行业专家和企业代表根据当年《江西名牌产品评价通则》以及本行业评价细则,对申报产品的市场、质量、效益、发展、社会责任等作出定量评价。

  5.2省质量振兴办根据当年名牌产品申报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行业专家,组成若干行业评审组,任命评审组长。

  5.3 行业评审组根据当年《江西名牌产品评价通则》,制定本行业名牌产品评价细则,负责对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行业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5.3.1对于评价目录申报比较集中的产品,召开同行业企业评审答辩会,邀请申报企业派代表参加答辩。答辩会按《江西名牌产品同行业企业评审答辩会规程》举行。

  5.3.2对于评价目录申报比较零散的产品,同行业企业评审采取发信函征求意见的方式。申报企业根据本评价目录下各产品的网上申报情况,结合自己对其他申报企业有关情况的了解,填写《江西名牌产品同行业企业评价表》,反馈给省质量振兴办。

  5.4行业评审组完成《江西名牌产品评价确认计分表》的计分、签字,形成行业评审报告,报省质量振兴办。

  6.现场评审

  6.1现场评审系现场评审组受省质量振兴办委托,根据《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申请人和产品所具备的条件所进行的现场审核评价活动。

  6.2省质量振兴办根据行业评审意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情况,确定需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组成若干现场评审组,任命评审组长。

  6.3省质量振兴办确定现场评审的日程安排,制定评审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6.4现场评审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全部要求,包括企业申报材料验证、申报产品生产现场管理评审等。

  6.5现场评审按《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企业现场评审记录表》进行,并做好记录。评审组长应确保评审活动符合评审计划的要求,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报省质量振兴办。

  6.6对不接受或不配合现场评审的申请人,省质量振兴办按申请人放弃申请处理。

  7.部门评审

  7.1省质量振兴办汇总行业评审和现场评审符合要求的企业材料,分别函送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部门评审,征求意见。

  7.1.1省统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企业及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额。

  7.1.2省工业与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产品(工业)执行产业政策情况,并对申报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节能减排、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等进行评价。

  7.1.3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企业生产经营资格和产品注册商标使用情况。

  7.1.4省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企业、产品实缴税额。

  7.1.5省环保部门负责核查企业环境保护情况,并进行评价。

  7.1.6省质监部门负责核查企业生产许可、质量信用、社会责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建立质量、标准、计量管理体系情况。

  7.1.7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实申报产品近三年来出口质量及出口检验合格情况,并根据国外市场的反映进行评价。

  7.1.8省科技部门负责核查申报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和产品科技水平。

  7.1.9省农业管理部门负责核查申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营规模情况,并对申报企业经济效益和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进行评价。

  7.1.10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有关企业生产、管理情况。

  7.1.11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核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7.1.12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协助提供申报产品在全省同行业和同类产品中的排位。

  7.2 省质量振兴办根据行业评审、现场评审及部门评审意见,拟定江西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及其说明,提交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处长会议审议。

  8.会议审议

  8.1 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处长会议负责对拟定的江西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及有关情况进行审议。会议采取表决方式,表决产生江西名牌产品初选名单。

  8.2参加表决的处长应超过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数的2/3,对列入初选名单的江西名牌产品,必须有到会处长2/3以上赞成。

  8.3每位处长平等享有表决权,对每个产品只有一次投票权。

  8.4会议按行业分类依次对建议的江西名牌产品进行介绍、讨论、投票、计票、表决。

  8.5会议议程

  8.5.1行业专家或省质量振兴办负责人通过书面、幻灯等形式,分别介绍拟列入初选名单的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厂容厂貌、生产经营、产品质量、质量诚信、社会责任及资料审查、行业评审、部门评审、现场核查等情况。

  8.5.2参加会议的处长对有关情况进行讨论、质询。

  8.5.3有关人员对质询问题进行解答。

  8.5.4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

  8.5.5当场计票,形成江西名牌产品初选名单。

  8.5.6参加会议的处长对江西名牌产品初选名单进行签字确认。

  9.社会评议

  9.1省质量振兴办通过新闻媒体对江西名牌产品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9.2 有关行业协会负责对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状况、质量管理水平和申报产品用户满意度(率)、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

  10.会议再审议

  10.1 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负责对省质量振兴办收集整理的江西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公示情况的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分析。

  10.2 确定上报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会议的江西名牌产品名单。

  11.会议审定

  11.1 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会议负责对省质量振兴办上报的江西名牌产品名单进行审定。

  11.2会议议程

  11.2.1省质量振兴办负责人向会议代表汇报江西名牌产品公示期间征求的社会意见及调查核实的情况。

  11.2.2会议代表对有关情况进行讨论、质询。

  11.2.3有关人员对质询问题进行解答。

  11.2.4决定江西名牌产品名单。

  11.2.5会议代表对江西名牌产品名单进行签字确认。

  12.公告表彰

  12.1 省质量振兴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江西名牌产品名单。

  12.2 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认定的江西名牌产品,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江西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13.附则

  13.1 江西名牌产品原则上质量经济指标应居全省同行业同类产品前五位,可适当照顾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但应控制在江西名牌产品数的10%以内。

  13.2参与认定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评审活动。必须为申请人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申请人索要 (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接受宴请、馈赠。

  13.3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评审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的,依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作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江西名牌产品认定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的,可以向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或省质量振兴办提出申诉和举报。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13.5本规范及名牌认定过程中的有关表格、操作规程等由省质量振兴办负责制订。

  13.6本规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13.7本规范由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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