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考核办法(琼农字〔2009〕182号)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考核办法(琼农字〔2009〕18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5 09:56:20  来源:海南省农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812
核心提示:为加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管理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琼农字〔2009〕182号
发布日期 2009-08-12 生效日期 2009-08-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局(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将《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管理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农业厅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工作开展、设备维护、条件保障、检测人员素质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的活动。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考核工作1年1次,定于每年12月中旬进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要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检验检测技术,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技术人员应当不少3人,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省农业厅考核合格。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流动服务站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条 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指导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考核,具体工作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总站负责,考核应按《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考核评分表》进行。

  第十条 考核组由3-5名业务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专家组应当在完成考核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省农业厅提交考核报告。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

  (一)检测工作开展情况;

  (二)检测仪器设备维护情况;

  (三)条件保障到位情况;

  (四)检测人员素质情况。

  第十二条 省农业厅在收到考核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改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农业厅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考核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省农业厅举报。省农业厅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 在考核中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依法处理: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

  (三)擅自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范围的;

  (四)依法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考核评分表.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4)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