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管理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农业厅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工作开展、设备维护、条件保障、检测人员素质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的活动。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考核工作1年1次,定于每年12月中旬进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要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检验检测技术,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技术人员应当不少3人,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省农业厅考核合格。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流动服务站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条 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指导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考核,具体工作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总站负责,考核应按《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考核评分表》进行。
第十条 考核组由3-5名业务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专家组应当在完成考核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省农业厅提交考核报告。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
(一)检测工作开展情况;
(二)检测仪器设备维护情况;
(三)条件保障到位情况;
(四)检测人员素质情况。
第十二条 省农业厅在收到考核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改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农业厅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考核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省农业厅举报。省农业厅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 在考核中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流动服务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依法处理: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
(三)擅自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范围的;
(四)依法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