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琼农字〔2009〕79号)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琼农字〔2009〕7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3 08:52:13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853
核心提示:建立健全应对我省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发布单位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琼农字〔2009〕79号
发布日期 2009-04-17 生效日期 2009-04-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应对我省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现将《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一、总则

  (一)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我省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06〕31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农市发〔2006〕11号)、《海南省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和紧急程度、可控制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重大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5)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县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

  (3)出现死亡病例的;

  (4)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5)省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单一乡镇的2个以上自然村(居委会),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外省已经发生的并有可能波及或已经波及我省的因在农产品(种植业、畜牧业)生产环节,由于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或者农业转基因等因素,导致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五)工作原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预防为主、减少危害,依法规范、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提高素质、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省农业厅成立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达到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指挥机构

  总 指 挥:省农业厅厅长。

  副总指挥:省农业厅分管副厅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处、办公室、计财处、政策法规处、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种植业处、科教处、省畜牧兽医局各处室、信息中心、农技中心及各站、省现代农业检验检测预警防控中心;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

  2、职责

  贯彻执行农业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设在厅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处。

  1、办公室主任

  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处处长(兼任)。

  2、职责

  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工作,提出事故处置建议、方案;协调、管理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市、县、各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向应急指挥部及其各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三)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处: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农资市场、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处罚的监督;报送应急信息,分析应急动态等工作。

  办公室: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与省应急办、省新闻办等部门的联系和衔接,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计财处: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编制农产品质量事故应急工作经费,积极争取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物资等;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管理。

  政策法规处: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等工作。

  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对因质量安全问题需要销毁的农产品进行估价。

  省畜牧兽医局各处室: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针对畜牧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

  种植业处: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针对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

  科教处: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列入农民培训的内容。

  信息中心: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保障信息网络和信息发布渠道的畅通;协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信息。

  农技中心及各站: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技术鉴定以及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省现代农业检验检测预警防控中心: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农药、肥料、种子、饲料、兽药产品质量和农药、兽药残留监测等;参与有关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技术鉴定以及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组

  1、省农业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库专家库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组。

  2、职责为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及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三、监测、报告和预警

  (一)日常监测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要季节的监管,开展产地环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监督检测和农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及时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问题及发展趋势,搜集、汇总省内外、国内外各方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开展分析、评估和预测,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决策依据和监管方案。

  (二)预警

  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监测和搜集的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扩散范围,及时做好信息预警工作。对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全省预警,对达到Ⅲ级和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别在事故发生所在市、县区域内进行预警。

  1、分析评估

  收到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后,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咨询专家组,对突发事件的危害、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论证,形成评估结论,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是否向全省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及预警级别。

  2、预警发布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可向全省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并向农业部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范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及相关要求等。对已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预警,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组可根据事态的发展和事件危害程度的变化,进一步分析评估,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调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的等级。

  3、预警解除

  在预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到缓解、控制,威胁已经消除,省农业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事故预警解除通报。

  (三)建立通报制度

  1、向系统内部通报 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受理单位要及时进行初步分析,对可能蔓延到其它地区的,要及时向有关行政区域内农业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2、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达到相关级别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事故,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程序及时通报给同级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

  3、向社会通报 各级农业部门要保持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和信息交流,设立新闻发言人,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范围、程度及时向社会准确披露信息,澄清事件真相,主导舆论方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四)建立举报制度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开通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举报投诉。接到举报后,属于农业部门职责范围的,农业部门要及时分析,主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不属于农业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以书面形式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或明确告诉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直接举报。

  (五)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立即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情况报告和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农业生产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各级农产品质检机构;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现(发生)单位;各级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消费者。

  2、报告程序

  遵循“及时准确,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上报信息,允许越级上报。

  (1)发现(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发现(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发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省农业厅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同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4)省农业厅根据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和综合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同时通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3、报告时限要求

  对达到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现或发生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现(发生)后1个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农业部门应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初步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上级要求及时上报阶段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上报总结报告。

  4、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危害程度、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

  5、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理情况、发生原因等。

  6、总结报告 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过程、处置结果、处置措施、事件结论,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Ⅳ、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各级农业部门根据事件性质启动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农业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由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会议,决定启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Ⅰ级)。

  (2)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立即赶赴事故发生地,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调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当地农业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3)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按规定向省政府和农业部报告,向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区通报情况,向社会发布信息,调动省内一切可用力量为应急处置工作服务。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应急响应

  (1)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由省级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会议,决定启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Ⅱ级)。

  (2)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立即赶赴事故发生地,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调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当地农业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3)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按规定向省政府报告,向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政府通报情况,向社会发布信息。

  3、一般、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Ⅲ级)应急响应

  (1)一般、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县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由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会议,决定是否启动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Ⅳ、Ⅲ级)。

  (2)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组酌情派人赴事件发生地,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3)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向同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1)响应的升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二)指挥协调

  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时,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各专业组迅速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指导当地农业部门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响应终结

  重、特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包括人员安置、财物补偿、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由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提出建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解决。

  (二)责任追究

  在重大农产品(种植业、畜牧业)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分级响应权限,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惩处:

  1、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质量安全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三)总结报告

  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六、应急保障

  (一)通讯、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通讯、信息报告系统,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等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外信息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

  (二)人员保障

  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机构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应急行为,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保证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参与,积极配合,有效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三)资金、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部门应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应急处置资金,工作经费等,保障事故应急工作有合理而充足的资金,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四)技术保障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保障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和专家组承担。当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及时提供检测结果。

  (五)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结合应急预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七、宣传与培训

  (一)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使之掌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基本常识,提高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引导科学消费。及时接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相关电话,建立公众信息交流平台和工作互动机制。

  (二)从业人员培训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全员培训,切实提高对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八、附则

  (一)本预案由海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0898—65310294、65316665。

  (三)本预案在施行中,应及时修订。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