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林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林政办〔2007〕74号)

林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林政办〔2007〕7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0 13:28:47  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96
核心提示: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百姓安居乐业。近几年,随着政府各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大,特别是食品生产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我市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但是,由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大量存在,且呈现“多、小、散、乱、差”的特点,对全市食品质量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为切实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整治方案:
发布单位
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林政办〔2007〕74号
发布日期 2007-09-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林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五日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百姓安居乐业。近几年,随着政府各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大,特别是食品生产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我市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但是,由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大量存在,且呈现“多、小、散、乱、差”的特点,对全市食品质量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为切实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指导思想,按照“全面监管,分类实施,重心下移,打扶结合”的工作原则,通过帮扶办证、区域限售、依法查处等专项整治,全面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制售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业的长效监管机制,使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得到明显改观,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固定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简称小作坊)。

  市场上即做即卖的食品摊点,商场、宾馆、饭店等餐饮环节,不在本整治方案范围内。

  三、整治重点

  1、重点行业:小麦粉、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豆制品、小磨油、饮料、冷冻食品、乳制品、冷冻饮品、白酒、调味品、罐头、蜂产品、饼干、糕点等产品的生产加工业。

  2、重点问题:①厂址选择是否合理,是否有重大污染源;②厂区布局及设置是否存在严重缺陷,是否存在较大卫生安全隐患;③是否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④是否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⑤生产管理是否混乱,生产现场是否脏乱差;⑥是否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⑦是否有产品标准,是否按标准组织生产;⑧是否在明显位置悬挂《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四、工作安排

  1、成立组织。为搞好这次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整治领导小组),市质监、工商、卫生、药监、商务、农业、畜牧、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此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名单见附件),具体负责此次整治的日常工作。

  2、排查确认。从9月5日至9月20日。由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对全市没有获取生产许可资格的小作坊进行排查确认。

  3、整顿处理。从9月21日至11月30日。由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小作坊进行综合治理,逐步推进区域限售制度。

  4、效果评价。从12月1日至12月20日。市政府组织专门人员对小作坊治理效果进行检查评估。

  四、具体措施

  (一)对于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的小作坊,责令其2个月内完善条件,获取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逾期不能取证的,予以取缔。

  (二)对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而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实行区域限售措施。经小作坊业主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评定后,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区域限售登记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区域限售登记证》有效期一年。

  对小麦粉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整治。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小作坊,限期完善条件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凭证生产经营。对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可暂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区域限售登记证》,只允许在厂内兑换,不得出厂门设点销售,否则,均按无证生产经营查处。

  对豆制品、小磨油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引导其集中或规模化生产加工的同时,对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而无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暂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区域限售登记证》,限定其产品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但不得在超市销售。

  糕点、饼干生产加工小作坊,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而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暂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区域限售登记证》,产品一律不得到厂外(店外)销售。

  对饮料、冷冻食品、冷冻饮品、乳制品、白酒、调味品、罐头产品的小作坊限期完善条件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逾期不能获证的,予以取缔。

  其他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的小作坊,凡是没有获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一律关门取缔。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都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凡在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组织协调的力度,一是对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区域限售登记证》的小作坊进行严厉查处;二是对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区域限售登记证》的小作坊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全力做好巡查、回访、产品检验等各项监管工作;三是防止有关部门借机搭车收费,擅自提高门槛,刁难小作坊主;四是要采取集中生产、股份合作、龙头带动、协会推动、专业合作等多种形式,促进其联小做大、整合做强。

  2、分清重点,注重实效。一是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假辩别能力;通过强化对小作坊主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通过强化对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确保其工作的质量。二是要对有条件允许存在的小作坊严格审查,认真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小作坊要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明登记证书号以及限定销售的区域。三是要让有条件允许存在的小作坊进行质量安全承诺。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承诺其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承诺书要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四是对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剂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小作坊要将食品生产中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质到质监部门备案,使用的添加物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备案内容。五是要对季度性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小作坊开业前,整治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小作坊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准许开工。歇业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六是对小作坊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检验制度。检验的项目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为主。七是要严厉打击超时间限制、超规定区域生产销售的行为;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3、明确责任,强化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质监部门要通过开展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治理和市场食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又不能遵守限区域销售制度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市场流通领域索证索票的监管力度,对没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而又超出限定区域经营销售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卫生部门要强化对宾馆、饭店、食堂等单位使用无证产品的监督检查,把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卫生许可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合力整治,确保全市食品业的质量安全。

  林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法民 副市长

  副组长:路海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

  付怀望 市质监局局长

  成  员:莫剑锋 市药监局局长

  郭玉林 市工商局局长

  程同吉 市卫生局局长

  宋新年 市农业局局长

  杨成斌 市盐业局局长

  李茂生 市商务局局长

  杨恒吉 市畜牧局局长

  曹海江 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宏现 市监察局副局长

  房军昌 市质监局副局长

  各乡镇(街道)主抓副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付怀望兼任办公室主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927)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