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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意见(舞政〔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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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0 01:01:31  来源:舞钢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14
核心提示:  为全面提高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06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市区内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2011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以下简称市场准入)。现就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舞钢市人民政府
舞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舞政〔2010〕11号
发布日期 2010-03-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提高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06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市区内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2011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以下简称市场准入)。现就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为基础,从畜禽生产、屠宰加工和市场销售等环节监管入手,加强畜牧投入品和畜产品质量监测,确保全市人民群众吃上优质、安全、放心的畜产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切实加强对畜产品生产、运输、屠宰加工和销售全过程的检疫、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使畜产品“从产地到市场”全过程达到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确保上市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范围、品种和条件

  (一)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市区大型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配送中心、连锁店。

  (二)畜产品市场准入的品种:先对猪肉、禽蛋、禽肉和鲜奶等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牛肉、羊肉等畜产品逐步实行。

  (三)畜产品市场准入的条件:进入市区畜产品市场的企业必须是通过或已申报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的企业,或者是经市畜牧管理部门资质审查认定的产销联建企业。企业准入实行登记制。

  四、工作内容

  (一)生产源头管理

  1.实行投入品定期抽检监测制度。市畜牧管理部门依法对所有准入企业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每月至少抽检一次,确保生产源头安全,准入企业所使用饲料实行批次备案留样。

  2.实行动物疫病定期监测制度。市畜牧部门对所有准入企业饲养的畜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14种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和疫情监测,确保上市畜产品安全无疫。

  (二)检疫检测管理

  1.对准入企业出栏畜禽及其产品严格依法实施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屠宰检疫和市场检疫,确保进入市区市场的畜产品是检疫检验合格产品。私屠滥宰及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外埠进入我市城区的畜产品必须持有当地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最小分割单元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统一的验讫标志。整批进入市区分散销售的畜产品,须到我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换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2.实行畜禽及其产品违禁物质及药物残留检测制度。对准入市区市场的生猪按不少于2%的比例在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样检测;对准入企业的禽蛋按不少于2%的比例进行“苏丹红”和“三聚氰胺”监测;对奶站生鲜牛乳进行“三聚氰胺”抽样监测。外埠进入市区的畜产品须出具相关项目检测合格证明,无检测合格证明的,须由畜牧管理部门或畜牧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进入我市市场。

  (三)市场销售管理

  1.在市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配送中心、连锁店由市畜牧部门设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每月对监测点的肉、蛋等畜产品抽检一次,主要检测磺胺类等药物残留及“苏丹红”、“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经质检合格的畜产品方准销售,不合格的畜产品按规定进行处理。

  2.大型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配送中心、连锁店等畜产品经营单位要在市畜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畜产品质量自检室,全面实行常规项目自检制度。自检室的设置的原则,大型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由市畜牧管理部门设置,大型商场(超市)、配送中心、连锁店由经营单位自行设置。市畜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自检室设置标准并组织验收。检测人员必须经市畜牧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畜产品自检每周1-2次,不得收取商户费用。大型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配送中心、连锁店等畜产品经营单位要实行检验结果挂牌公示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实现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3.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登记备案制度。所有大型餐饮企业、学生食堂、职工食堂要建立畜产品购销台帐,并实行留样制度,留样样品保存不得少于7天。

  (四)畜产品质量公示

  1.建立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定期公示制度。对我市所有准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配送中心、连锁店等生产、经营的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由市畜牧管理部门每月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质检不合格畜产品,按规定进行退市处理。对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准入企业,由市畜牧管理部门取消其准入资格,6个月内禁止其产品进入我市市场销售。

  2.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承诺。市畜牧管理部门根据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记录、经营档案、检测结果等信息评定信用等级,逐步建立良好的市场信用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为保障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职为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顺利实施。

  (二)部门配合。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管理复杂、影响面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分口把关、齐抓共管,加强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畜牧管理部门负责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对准入企业进行资质认定;指导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和配送中心等建立健全入市畜产品的验证、检测、标识及公示制度;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并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入市畜产品全面开展例行监测;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规使用投入品、及加工经营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畜产品经营企业和商户进行主体资格审核,把好主体市场准入关;加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配送中心、连锁店等准入畜产品交易秩序的管理和规范,禁止未经畜产品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及未经准入的产品在市场销售。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工作,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场(厂)对猪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以及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出场(厂)的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厂)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私屠滥宰行为。卫生部门负责会同畜牧等部门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处理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事件。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市场准入工作所需资金的落实工作。

  (三)经费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市政府将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所需资金,即“瘦肉精”监测经费、饲料监测经费、兽药监测经费、监测点工作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每年足额拨付,以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支出。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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