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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证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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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9 04:13:21  浏览次数:1896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部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农办医[2010]94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动物检疫执法行为,加强动物检疫证明的管理,湖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定动物检疫证明的通知。
发布单位
湖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湖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04-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农业部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农办医[2010]94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动物检疫执法行为,加强动物检疫证明的管理,全省务必做到以下“三个统一”:

  一、统一使用新版检疫专用章。自即日起,全省使用的所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含旧版检疫证明),必须使用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专用章(旧版检疫证明上如已使用旧的检疫专用章的,必须加盖新的检疫专用章)。所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与新的检疫专用章必须相符合,如发现不相符的检疫证明一律视为无效证明。

  二、统一指定A证出证签字人。自2011年6月1日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含动物A、产品A)的出证签字,由各县(市、区)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一名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检疫员专人负责(包括有直接从事检疫出证工作的市州监督机构)。请各地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A证签字人名单(见附表)报送至省所登记备案。各市、州应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的使用、管理。

  三、统一规范出证签名签编号。各地应进一步强化检疫证明的填写规范性要求,检疫员出具检疫证明时,必须同时填写检疫员姓名及编号(胸牌号),并加盖检疫员专用签章,缺一不可。

  请各地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每一名检疫人员,进一步严格动物检疫证明管理和应用。4月20日起,省所将函告全国各兄弟省市,共同监督。

  附件:湖北省动物检疫证明A证签字人名单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县市名称   姓名   检疫员证号   办公电话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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