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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牛羊屠宰市场的通告(丹政发〔200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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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6 02:23:40  来源:丹东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29
核心提示:为加强牛羊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保证牛羊肉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整顿规范牛羊屠宰市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丹政发〔2008〕33号
发布日期 2008-08-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加强牛羊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保证牛羊肉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整顿规范牛羊屠宰市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强化牛羊定点屠宰,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牛羊必须到市、县(市)政府指定的丹东市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丹东市嘉丰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东港市圣月清真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凤城市凤利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宽甸县玛莉蓝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屠宰。各屠宰厂要做好本地牛羊产品的市场供应。除定点屠宰厂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牛羊。

  二、强化牛羊肉品品质检验,保证肉品质量。各牛羊定点屠宰厂要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检疫检验合格的牛羊产品,在厂内统一分割,实行净肉上市,并在牛羊胴体加盖合格验讫印章。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不得出厂。

  三、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制。经加盖合格验讫印章的牛羊产品必须凭检疫、检验合格证上市流通,并实行索证、索票、台帐制度。对外埠进入我市的鲜冻牛羊肉及其副产品,必须持有有效证件方可上市销售。严禁“注水”、“憋血”牛羊肉上市销售;严禁饭店、宾馆、集体伙食以及熟食加工等单位和个体经营业户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牛羊产品。

  四、运输鲜牛羊产品的车辆,应统一标志,并每日清洗消毒。对放置车辆上的鲜牛羊肉,应实行封闭吊挂运输或按卫生要求装箱运输。鲜冻牛羊肉不得敞运,没有外包装的剥皮鲜冻牛羊肉不得长途运输。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执法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积极举报私屠滥宰不法行为。举报电话: 2122056、2125725、2850508。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产品质量 肉品 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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