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质监局济源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06〕93号)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质监局济源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06〕9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5 11:14:56  来源:济源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83
核心提示:市质监局制定的《济源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济政办〔2006〕93号
发布日期 2006-10-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市质监局制定的《济源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济源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市质监局 二○○六年十月八日 )
 
  为切实从生产加工源头做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提高全市的食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济源经济的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6〕168号)和《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济源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监管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05〕58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小作坊为重点,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扶持一批质量比较稳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争创国家、省名牌产品和免检产品;帮助一批不完全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尽快完善生产条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合法、安全生产;关闭一批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惩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提高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的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二、工作目标
 
  1.全面查清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产品类别及质量状况,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档案,为逐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
 
  2.加强对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和整顿治理,探索适合小企业小作坊规范提高的做法及经验,解决存在的行业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增强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3.强化企业法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自律意识得以建立。
 
  4.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建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使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三、工作步骤
 
  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2006年10月10日开始至2007年8月31日结束。按照宣传普查、分类指导、治理整顿、总结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普查阶段(2006年10月10日至2006年11月10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组建企业普查及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提高他们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自查自纠的自觉性。
 
  1.普查范围:普查对象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齐全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证照不全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作坊类食品生产加工点;不明示企业名称的食品加工点;季节性生产的食品加工点。凡是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无论证照是否齐全,均应纳入普查范围。
 
  2.普查内容:要查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产品类别和质量安全状况,做到企业证照情况、产品类别、质量状况、人员素质、生产设备、检验能力、原料来源、产品流向“八清楚”。
 
  3.普查方法:通过“进村、进户、进企”的方式,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食品加工小作坊逐户进行全面排查。普查情况要一户一表填写清楚,不得缺项漏项。
 
  4.建立企业质量信息档案:将普查信息逐项录入《河南省食品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保证录入信息准确、及时,质量信息档案翔实、全面。
 
  (二)分类指导阶段(2006年11月11日至2007年2月28日)
 
  在普查的基础上,对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28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结论确定质量安全等级;对28类之外的其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参照审查通则和相关产品审查细则,并结合平时掌握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和遵纪守法等情况,综合判定企业是否具有较强、一般、较弱或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据此将辖区内的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质量安全等级。
 
  在对企业实行分类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措施区别对待。对A类企业,督促其持续保持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措施支持其进一步上规模、上水平。对B类企业,督促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同时督促和帮助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稳定性。对C类企业,进一步完善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给予一定的整改期,并落实重点监管的措施;对经整改后生产条件、卫生条件仍不合格的,转为D类企业。对D类企业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实施关停并转;对其中无证无照、属黑窝点的D类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各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不同的质量安全等级,制定并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
 
  (三)治理整顿阶段(2007年3月1日至7月15日)
 
  1.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分无证无照、证照不全企业,对能够完善提高达到必备生产条件的,督促其尽快申办相关证照。对根本不具备必备生产条件的,报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取缔。
 
  2.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进度和无证查处的要求,以婴幼儿乳粉、白酒、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等食品为重点,加大对无证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市区及平原乡镇地区无证生产的企业,坚决停止其生产行为,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恢复生产;对山区乡镇,暂时不能停止生产又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企业,要报市政府,确定企业名单,确定整改要求及期限;对于整改时限到期而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
 
  3.对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但生产条件较差、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而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又离不开,且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偏远山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报经市政府允许的前提下,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存在,但必须采取专项监管措施,进行严密监管。各山区乡镇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列明企业名单及产品种类,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质监部门备案。
 
  4.对生产条件较差、未达到准入要求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区域整治、集中生产、股份合作、龙头带动、协会推动、专业合作等多种模式,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联手做大、整合作强、规范发展。促使市场准入产品目录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基本达到市场准入条件;促使市场准入产品目录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工艺、技术、原辅料、产品检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得以基本解决。
 
  5.对限期整改和地处偏远、允许其有条件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达到满足国家确定的基本条件,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要明确承诺其产品销售地域范围,原则上,其产品只能在本乡镇、本村及周边地区销售。承诺书要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并报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质监部门留存。
 
  6.对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在其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协管员或监管员报告,协管员和监管员要及时向质监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质监部门应组织技术人员、协管员和监管员对其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7月16日至8月31日)
 
  市政府组织验收工作组,对全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建档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并总结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更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这次专项整顿工作的组织牵头作用,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公安、监察、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都要制定本部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具体工作方案,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措施、有督促、有落实。
 
  (二)查清底数,明确目标。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企业普查,工商部门负责城乡集贸市场、百货商场、超市内等即做即卖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点的普查,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切实摸清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状况,查清小作坊企业数量、规模、从业人员情况、产品类别、生产状况、卫生环境等;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质监部门要依据普查数据,形成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库,建立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监管系统。
 
  (三)分类监管,突出重点。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明确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要针对不同质量安全等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突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治理,尤其要突出对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企业的治理。要将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超范围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三无”食品和生产环境脏乱差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
 
  (四)严格执法,严厉查处。整治期间,要着力打击城乡结合部、农村等监管薄弱地带长期存在的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坚决取缔城区周边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小作坊,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没有基本质量控制措施,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质量低劣等违法行为。特别要对有不良生产经营记录及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小企业小作坊实行重点监管。对无证、无照且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卫生环境恶劣的小企业小作坊,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为守法生产、诚信经营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建章立制,着眼长效。从健全制度和完善机制着手,加大治本力度,巩固整治工作成效。以维护食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提升食品企业生产力水平和管理水平为根本,以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为方向,以完善食品标准和检测技术为基础,以强化区域监管责任制为保障,以落实市场准入等各项监管制度为手段,坚持扶优与治劣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促进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市场调节、企业自律四方面作用的发挥,建立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培育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促使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走向规范化发展的轨道,促进全市食品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升全市食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