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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铁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设施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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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30 01:24:04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64
核心提示:  为了加强铁山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水污染,确保铁山饮用水供水设施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岳政告[2003]2号
发布日期 2003-02-26 生效日期 2003-02-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了加强铁山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水污染,确保铁山饮用水供水设施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范围包括铁山水库和金凤水库水源保护;铁山水库至金凤水库输水渠道、金凤水库至市一水厂输水渠道、金凤水库至市二水厂输水箱涵、金凤水库至岳阳石油化工总厂输水管道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管理。

  二、禁止在铁山水库、金凤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垃圾;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在库区内采矿、开垦、砍伐林木;禁止开展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禁止向输水渠管内排放废水、倾倒废渣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禁止在供水渠道坡脚、管道、隧洞、箱涵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禁止在两则各100米范围内挖坑取土、葬坟、打井、修渠、利用含腐蚀性或有毒物质材料修建管道和渗井;禁止在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爆破。

  四、禁止擅自拆除、改装、损毁或者移动饮用水供水设施和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生产、生活用水管网与铁山饮用水渠管系统连接;禁止在供水管道、箱涵上钻孔开洞,盗用或转供原水。

  五、禁止在供水渠道上放牧、筑坝拦水。

  六、禁止载重车辆未经许可在供水管道、箱涵上行驶。

  七、凡影响铁山饮用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建设方在立项前必须先向岳阳市铁山供水工程管理局申报,并按照核准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八、岳阳市铁山饮用水工程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和险情,知情者应迅速向岳阳市铁山供水工程管理局或其授权委托管理机构报告,以便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

  九、岳阳市铁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设施沿途所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环保、国土、建设、规划、交通、林业、水务、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铁山饮用水设施和水源的保护。

  十、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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