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畜禽屠宰厂小型屠宰点进行整顿的通告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畜禽屠宰厂小型屠宰点进行整顿的通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30 11:15:20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89
核心提示:   为了加强畜禽(生猪、牛、羊、鸡)屠宰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畜禽屠宰厂、小型屠宰点进行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0-03-29 生效日期 2010-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了加强畜禽(生猪、牛、羊、鸡)屠宰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畜禽屠宰厂、小型屠宰点进行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畜禽屠宰厂、小型屠宰点的一律实行审批制度。

  二、凡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畜禽屠宰厂、小型屠宰点,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律重新补办审批手续。

  三、已设立和申请设立畜禽屠宰厂、小型屠宰点的,必须依据本通告的规定,向所在区、县(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合格报市服务业委员会审批。

  四、区、县(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服务业委员会报送初审意见时,应当提供申请人填写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审核(备案)表》和畜禽屠宰厂(场、点)位置图和畜禽屠宰厂(场、点)总平面布局图。

  五、市服务业委员会受理区、县(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市环境保护部门窗口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文件。

  六、申请人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文件后,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方案,进行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市服务业委员会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七、凡未经审批,擅自设立畜禽屠宰厂、小型屠宰点的,由市、区、县(市)屠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