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促进我市食品行业又快又好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县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立足以人为本,着眼长治久安,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小作坊为重点,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促进我市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查清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产品类别及质量状况,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
(二)切实加强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和整顿治理,探索适合我市小企业、小作坊规范提高的做法和经验。通过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提高。
(三)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自律意识。
(四)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初步建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明显遏制,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得到保障。
(五)扶持规模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帮助规模小的企业,使其逐步规范,严厉打击食品生产企业制假售假行为,优化经济环境。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整治活动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大庆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农业委员会、商务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畜牧水产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工作步骤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2007年4月20日开始至2007年12月10日结束,分宣传发动、普查建档、分类指导、治理整顿、总结验收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4月20日~2007年5月10日)。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提高诚信守法意识。宣传材料由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各街道、乡镇提供。
(二)普查建档阶段(2007年5月10日~2007年8月10日)。
1. 普查范围。凡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无论证照是否齐全,均应纳入普查范围。
2. 普查内容。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信息调查表》的要求逐项进行普查,掌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产品类别和质量安全状况,做到企业证照情况、产品类别、质量状况、人员素质、生产设备、检验能力、产品流向全部清楚。
3. 普查方法。通过“进村、入户、入企”的办法,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食品加工小作坊逐户进行全面排查。普查情况要一户一表填写清楚,不得缺项漏项。
4. 进一步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在普查的基础上,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结论确定质量安全等级;对其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参照审查通则和相关产品审查细则,并结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和遵纪守法等情况,综合确定企业是否具有较强、一般、较弱或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据此将辖区内的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质量安全等级。
5. 建立企业质量信息档案。将普查信息逐项录入《大庆市食品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保证录入信息准确、及时,建立详实的企业质量信息档案。
(三)分类指导阶段(2007年8月10日~2007年9月10日)。
对A类企业,督促其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措施支持企业进一步上规模、上水平。对B类企业,督促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同时督促和帮助企业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稳定性。对C类企业,进一步完善其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给予一定的整改期,并落实重点监管措施;对整改后生产条件、卫生条件仍不合格的,转为D类企业。对D类企业,采取果断措施实施关停并转;对其中无证无照,属黑窝点的D类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要加强对企业的巡查,根据企业不同的质量安全等级,制定实施不同的巡查频次。原则上,A类企业每年一次,B类企业每半年一次,C类企业每季度一次。
(四)治理整顿阶段(2007年9月10日~2007年11月10日)。
1.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进度和无证查处的要求,以小麦粉、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桶装饮用水、糕点等食品为重点,加大对无证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市区及周边地区无证生产的企业,坚决停止生产。对其他暂时不能停止生产又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取缔。
2.对证照齐全但生产条件较差,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而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须,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乡村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有条件地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存在,但必须进行严格监管。
3.通过整治,促使市场准入产品目录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基本达到市场准入条件;市场准入产品目录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工艺、技术、原辅料、产品检验等方面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得以基本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4.限期整改和允许其有条件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满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确定的基本条件,要签定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要明确其产品销售地域范围,原则上在本乡镇及邻近地区销售。承诺书要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留存。
5. 对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在其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员对其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五)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11月10日~2007年12月10日)。
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统一领导,切实履行责任,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当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层层签定质量安全责任状,明确工作职责。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各自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建档及专项整治工作,要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情况。
(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各单位要通力合作,切实摸清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小作坊数量、规模、从业人员、产品类别、生产设施、卫生环境等情况,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市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将已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汇总通报市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要将所有普查数据信息全部录入《大庆市食品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建立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库,为逐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
(三)明确重点,分类监管。在全面调查基础上,按照企业规模及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针对不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城区周边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各单位要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将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超范围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三无”食品和生产环境脏乱差作为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四)严厉查处,依法取缔。要着力打击长期存在的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坚决取缔城区周边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小作坊,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没有基本质量控制措施、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特别对有不良生产经营记录及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小企业、小作坊实行重点监管。
(五)整章建制,着眼长效。要从健全制度和完善机制着手,切实加大治本力度,巩固和深化整治工作成效。要以维护食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全面提升食品企业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为根本,以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为方向,以完善食品标准和检测技术为基础,以强化区域监管责任制为保障,以落实市场准入等各项监管制度为手段,坚持扶优治劣,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发挥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自律三方面作用,建立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同时,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
(六)加强督查,全面提高。市政府将根据此项工作进展情况,在不同阶段对各县区普查建档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不断探索适合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规范提高的做法及经验。
六、信息报送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每个阶段都要上报工作总结,上报时间是该阶段结束后五日内。限期整改企业名单汇总报表于2007年11月10日前报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工作结束后,2007年12月10日前报全面工作总结,总结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布置情况、小企业和小作坊整治工作经验、重点食品整治效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