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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濮政办〔2007〕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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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8 16:31:52  来源: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931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9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 号)、《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6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豫政〔2005〕15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81号),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濮政办〔2007〕39 号
发布日期 2007-06-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1 总 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体系和运行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9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 号)、《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6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豫政〔2005〕15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81号),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省和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四)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2 个以上省辖市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 人以上,并且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10 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辖市级行政区域内2 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 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 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30—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1.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1.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环境保护局、粮食局、水利局、宗教局、畜牧局、盐业管理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等(组织机构图见附录)。市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及信息发布组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3.1.3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四)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重要事宜;

  (五)向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3.1.4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市卫生局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生产运输组织工作。

  (六)市教育局协助市卫生局等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饮等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七)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安全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八)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开展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一)市林业局负责组织陆生野生动物、可食林产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二)市商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十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四)市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油收购、销售、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五)市宗教局负责对清真食品、清真餐饮单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六)市畜牧局负责畜产品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七)市盐业管理局负责因食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八)市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十九)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对互联网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3.1.5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一)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局的负责同志担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

  急处置工作;

  (二)检查督促事故发生地区、各相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三)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四)向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五)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采访;

  (六)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1.6 市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

  要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

  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

  (一)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市应急指挥部明确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畜牧、卫生等部门中的一个部门牵头,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参与,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并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二)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四)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专家咨询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六)综合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

  (七)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

  (八) 信息发布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有关部门参与。迅速制定信息发

  布方案,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3.2 县(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可参照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确定,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濮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县(区)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参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二)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

  (一)市农业局、水利局、畜牧局发布有关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的药物残留、重金属超标、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生物毒素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4.2 预警系统

  4.2.1 加强日常监管

  市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教育局、农业局、商务局、环境保护局、畜牧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4.2.2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直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市直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2.3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对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4.3 报告、通报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4.3.1 责任报告单位

  (一)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二)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4.3.2 责任报告人

  (一)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三)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3 报告范围

  (一)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30 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3.4 报告程序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县(区)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在1 小时内报告至市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在2 小时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市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在2 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4.3.5 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 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 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4.3.6 报告要求

  (一)初次报告

  要尽可能全面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要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二)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调查等。

  (三)总结报告

  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7 通报

  (一)通报方式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 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县(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当向有关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2.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及时通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应报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三)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及时向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5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5.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5.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Ⅱ级)

  当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市政府按照《河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一)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立即组织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地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 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议,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5.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要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要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2 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按照省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进入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在必要时可指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5.2.1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决定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5.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

  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要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4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者和受影响的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责任追究

  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行贿受贿、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媒体发布信息要经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7.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员及相关部门人

  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7.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调动力量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依法严厉打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7.7 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

  室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8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以提高组织实施应急处理技能和水平。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正确引导消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

  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濮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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