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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年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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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6 10:16:57  来源: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浏览次数:1440
核心提示:  为加强矿泉水水源保护,合理开发矿泉水资源,保证矿泉水水源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开展2011年度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03-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

  为加强矿泉水水源保护,合理开发矿泉水资源,保证矿泉水水源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开展2011年度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凡持有省级饮用天然矿泉水注册登记证(“(赣)MW”××文号)、已投产或拟在年内投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地,须参加本年度年检。已鉴定注册但未生产矿泉水的水源地,原则上每两年检测一次,2010年度未检测的本年度必须检测。

  二、年检的标准及内容。矿泉水水源年检严格按照《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和《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8538—1995)等国家标准进行。年检内容包括水源水质采样、检测和水源地保护状况、依法持证开采情况检查。

  三、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年检工作由省厅统一部署,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矿产资源)局具体负责所辖地区饮用天然矿泉水年检工作。本年度的矿泉水水质检测样品采样和测试工作委托国土资源部南昌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承担,采样测试费用由国土资源部南昌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微生物检测样品,由国土资源部南昌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或设区市国土资源(矿产资源)局按有关要求取样后,交矿泉水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设区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费用自理,并在5月15日前将检测结果报送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矿产资源)局。

  四、年检结果的告示。年检结果由省厅发布通告,同时在省厅网站公告。

  五、报送材料:

  1、江西省饮用天然矿泉水年检表一式2份(见附件1);

  2、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证副本;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六、年检时间自本文下发开始,各市具体年检时间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局)安排,4月30日前结束。

  七、国土资源部南昌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应当组织技术力量,认真做好本年度矿泉水年检的采样和测试工作,对所采样品要及时测试,确保检测质量。测试结果要在6月15日前报我厅。

  附件1:江西省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年检表

  附件2:2011年度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地检测工作要求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1      江西省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年检表.doc
  附件2:

  2011年度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地检测工作要求

  1、时间要求: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各水源地的取样工作,5月31日前完成全部样品的分析测试工作,提交检验报告。

  2、水样采集:各水点水质样品的采集工作,由南昌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负责,各地市局配合完成。

  取样要求:采样容器为聚乙烯塑料壶(由各水点或厂家准备),取样前先清洗干净,再用所取水样冲洗采样瓶及瓶塞三次,取样量10升,采好后立即盖好瓶塞,并用石蜡将瓶口严密封固。微生物检验样品要求用硬质玻璃瓶(500毫升、由检测中心准备),玻璃瓶洗净后需经160℃干热灭菌2小时或121℃高压蒸汽灭菌15分钟。未生产水井应在取样前提前抽水24~48小时,以确保水样新鲜。

  3、水质检验:微生物检验样品必须当天送到所在地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检验,水质分析样品必须在取样后五天内送到南昌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验。

  联系人:王学田  13870980762  0791—5216140

  刘  勇  13879139263  0791—5213427

  地  址:南昌市迎宾北大道938号
 

 地区: 江西 
 标签: 年检 水源 矿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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