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确保全县粮食播种面积达到62万亩,其中水稻播种面积43万亩(早稻19万亩、中稻4万亩、晚稻20万亩),旱粮19万亩,粮食总产达到22万吨以上目标的实现,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乡镇场要把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层层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场长为粮食生产第一责任人,乡镇场长对县长负责。县里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李祥红任组长,县委常委朱云飞、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赵德明任副组长,县发改委、县审计局、县农办、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开发办、县国土资源局、县粮食局、县水利局、县经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欧良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乡镇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认真贯彻落实支农惠农政策
各乡镇场要加大中央和省市扶持粮食生产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兑现,严禁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降低补贴标准、改变补贴用途,确保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等各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同时也要坚决制止滥发补贴,凡是对耕地抛荒农户发放各项补贴的要严肃查处,发放的补贴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予以追回。中央安排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县政府拿出百分之三十用于粮食良种推广、农业技术推广、耕地质量建设、粮食产业化经营和奖励在发展粮食生产制止耕地抛荒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以及粮食种植大户等。
三、严格依法制止耕地抛荒
1、各乡镇场要及时组织力量,逐户摸清种植意向,对可能抛荒的耕地造册登记,组织在家有耕种能力的农户代耕代种,农民代耕代种抛荒稻田,其粮食直补、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资金,直接补给代耕代种农户。
2、对长期外出、又不愿意转包的农户,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即“承包经营耕地(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基本农田)”。收回的耕地由原发包单位另行发包给农民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拒绝交回土地承包权证的,由原发包单位提请县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对该土地承包权证予以注销并公告。
四、鼓励发展种粮大户
要积极引导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大力扶持发展种粮大户,提高规模经营水平。要将闲置的土地调剂给种田能手,促进耕地规模化经营。要支持种粮大户开展粮食加工、销售,鼓励粮食加工企业与种粮大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对于贡献大的种粮大户、种粮能手,各级各部门要在政策、资金、物质、技术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和给予适当的奖励,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每个农区乡镇今年至少要新发展100亩(不含复种面积)以上的种粮大户1户以上。为鼓励发展粮食生产,县财政每年将对粮食生产先进乡镇和种粮大户给予奖励。
五、切实做好发展粮食生产的优质服务工作
要加快粮食生产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步伐,大力推广粮食轻简栽培技术、优质无公害栽培技术和测土配方平衡施肥技术;要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送科技、送信息、送服务下乡活动;要加强农资调运和价格监管,确保农资市场价格稳定,防止假冒伪劣农资流入市场;要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增加粮食主产区贷款额度;要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六、严格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县人民政府把粮食生产列入各乡镇场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各乡镇场要建立领导包村组的工作责任制,对因工作不力,不能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粮食生产任务,影响全县粮食生产的乡镇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驻村干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对连片抛荒5亩或连片季节性抛荒超过10亩的,取消该单位年终目标管理先进集体评比资格,乡镇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驻村干部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七、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农业、财政等部门对各乡镇场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和发展粮食生产、制止耕地抛荒情况分别在5月、7月和8月进行三次大的督促检查,对因领导不重视、发展粮食生产措施不力、有耕地抛荒的要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