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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提高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武价商〔2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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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3 11:32:44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62
核心提示: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医[201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发布单位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武价商〔2011〕8号
发布日期 2011-02-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远城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医[201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为切实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落实国家提高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各远城区物价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支农惠农的价格政策,落实好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价格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农资价格的监管。要密切关注稻谷收购价格的变动情况,及时反映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加大涉农收费、化肥价格、粮食收购价格的检查力度,减轻农民负担,规范粮食收购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查处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行为,坚决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相互串通、操纵市场粮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附件: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医[2011]21号)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鄂价农医[2011]21号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 0 1 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 0 1 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 0 1 1]6 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种粮农民的支持力度,采取多种有效形式,认真做好今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农民粮食价格预期,调动和保护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促讲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发改电〔2011〕60号

  关于提高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办)、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种粮农民的支持力度,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今年新粮上市起适当提高主产区2011年生产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102元、107元、128元,比2010年分别提高9元、10元、23元。早籼稻播种在即,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地区: 湖北 
 标签: 物价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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