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郑州市水果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郑政办文〔2007〕70号)

郑州市水果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郑政办文〔2007〕7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1 04:38:51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102
核心提示:为保障居民水果消费安全,促进无公害水果生产,保障水果质量安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6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和《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市区水果实施市场准入,实施方案如下。
发布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文〔2007〕70号
发布日期 2007-06-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水果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为保障居民水果消费安全,促进无公害水果生产,保障水果质量安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6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和《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市区水果实施市场准入,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水果质量、保证人民群众食用安全为目标,建立健全水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对水果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实行监控,切实保证对水果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测,确保我市水果产品质量安全。

  二、准入步骤和范围

  水果市场准入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进行。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在市区内大型水果批发市场试行,2007年10月1日起在市区全面实施。试点的4家水果批发市场是:郑州市果品物流中心(郑州市二环道)、郑州市二环道果品批发市场、郑州市华中水果批发市场、郑州市北陈五寨水果批发市场。

  本方案所称在市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是指: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金水区、惠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的建成区,对水果批发市场(含建成区以外的市级以上水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水果专卖店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水果全面实施市场准入。

  各县(市)、上街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方案的要求,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果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保障水果质量安全。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水果市场准入制度及相关措施,加大对水果质量安全方面的宣传,增强水果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为实施水果市场准入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生产监管

  强化标准化无公害水果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创建国家级和省、市级无公害水果基地、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和出口水果生产基地。生产基地应当按无公害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安全必须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达到行业强制性标准或地方强制性标准。鼓励开展无公害、绿色或有机水果产品认证。加强农药、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严禁销售、使用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用的农业投入品和有毒有害的膨大剂、催熟剂、着色剂等。

  (三)严格水果质量安全检测

  实行水果市场准入后,进入市场销售的水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入市销售:一是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水果,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进入市场;二是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水果基地的产品,凭产地认定证书和近期(15天内有效)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入市场;三是没有“三品”认证和基地认定的水果,持产地农业部门的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进入市场;四是国外入境上市的水果凭国家法定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入市场。

  市农产品检测机构对上市销售的水果实行索证抽检制度。凡没有持证进入市场的水果,一律按批次进行检测。经检测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水果,依法责令停止销售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销毁。

  水果检测依照国家标准《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GB18406.2?2001)的有关规定,对无公害水果中农药残留、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的膨大剂、催熟剂、着色剂等进行重点检测。

  (四)严格水果市场管理,实施标识管理,推行质量安全追溯和承诺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建立水果生产、经营记录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从生产、销售到食用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质量安全责任。水果经营者要建立规范的购销台帐,详细记载购买渠道、数量、时间和销售对象,台帐要和产品实物相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要设置公示牌,标明摊位号、水果品种品牌和来源,公示产品标签,张贴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有关证书(认证文书复印件等),接受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和群众监督。

  逐步推行水果产地标识制度。上市的水果要附产品标签,标明产地、生产者、产品名称、进货日期等。

  建立水果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水果质量安全做出承诺。承诺其生产或经营的水果符合食用安全标准。

  (五)建立健全水果检测检验体系

  市农业主管部门在市农产品质量检测流通中心的基础上,加强完善水果检测检验体系,合理设置检测网点,配置必要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检测机构,建立水果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检测工作规程,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做好生产基地水果质量安全工作。

  水果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水果专卖店及其他经营水果的单位或个人对销售的水果质量安全负总责,设专人负责质量安全工作,不合格的水果不准销售。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送中心等应依法加强自检工作,切实保障质量安全。

  四、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在实施水果市场准入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要求,分口把关,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水果市场准入工作方案。负责水果检测网点建设,负责水果上市前的检测检验工作和上市后的抽检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的自检工作,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及《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农药残留、重金属和膨大剂、催熟剂、着色剂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水果,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水果市场准入工作顺利进行和水果质量安全。

  市卫生局:重点组织对餐饮服务单位,包括各类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和水果消费量较大的单位(如学校等)食堂等的监督检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管,并依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按照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市公安局:及时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17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