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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严厉打击生猪“瘦肉精”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绥政办发〔200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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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1 09:07:07  来源: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19
核心提示:为确保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生猪“瘦肉精”综合整治行动。为确保综合整治行动收到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绥宁县人民政府
绥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绥政办发〔2009〕11号
发布日期 2009-03-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严厉打击生猪“瘦肉精”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为确保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生猪“瘦肉精”综合整治行动。为确保综合整治行动收到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重点

  1、生猪规模饲养场和养猪专业户。督促生猪规模饲养场和养猪专业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规范生猪养殖行为,自觉抵制“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使用。

  2、生猪贩运商。规范生猪贩运商的行为,切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供应渠道和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销售渠道。

  3、定点屠宰场。严把生猪宰前关和肉品上市关,杜绝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入场屠宰。

  4、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清查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饲料加工点、兽药饲料经销商、企业营销员,全面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饲料和兽药产品质量。

  5、基层医药市场。严格医药市场“克喘宁”等人用哮喘药的管理,杜绝人药兽用。

  二、整治目标

  1、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出率为零。

  2、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出率控制在1%以下。

  3、不屠宰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

  4、不发生食用猪肉产品因 “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的群体事件。

  5、不发生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影响生猪外销的禁运事件。

  三、工作步骤

  为确保全县人民吃上“放心肉”,从2009年3月5日至4月30日,在全县开展生猪“瘦肉精”综合整治行动。行动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9年3月5日至3月18日,为宣传排查阶段。

  第二阶段:3月19日至4月18日,为案件查处阶段。

  第三阶段:4月19日至4月30日,为督查、总结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整治措施

  1、开展地毯式清查。针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涉及面广、销售和使用方式隐蔽等特点,县畜牧水产局会同县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重点对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猪养殖场(户)、贩运商和屠宰场进行地毯式清查。严格医药市场“克喘宁”等药物的管理,坚决铲除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窝点。

  2、加强监测。加大对生猪规模饲养场和养猪专业户生猪的违禁药品残留的监测力度。在地毯式清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抽取生猪尿样进行检测。各乡(镇)动物防疫站、生猪定点屠宰场、肉食加工企业实施“瘦肉精”检测,在生猪屠宰或外运前,必须按要求取样自检。县畜牧水产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尿样抽检。

  3、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和横幅、板报、资料等工具,进行广泛深入的综合整治行动宣传。电视设专栏、报纸设专刊对综合整治行动进行跟踪报道,对大案要案公开曝光。各乡(镇)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瘦肉精”的危害性,张贴“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综合整治的通告至村组和养殖户,编印相关的宣传资料发放到规模养殖场(户)、贩运商和屠宰商,始终保持全县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高压态势。

  4、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综合整治行动要严格遵守农业部“五不放过”的原则,即“瘦肉精”来源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发生“瘦肉精”事件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对有关人员未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今后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生猪屠宰场、肉品销售市场检测到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或肉品,要进行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并追根索源;对饲养场(户)“瘦肉精”残留检测为阳性的生猪,其同群猪必须滞留一个月后,经检测合格才能出栏;对涉嫌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要按照“两院”司法解释,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综合整治行动依法、有序开展,县里成立严厉打击生猪“瘦肉精”综合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畜牧水产局(联系电话:7611303)。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对本乡镇内 “瘦肉精”的综合整治工作。县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乡镇的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度。

  各乡镇要把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把查处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列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的重要内容。对查处“瘦肉精”措施不力造成群体中毒、死亡事件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除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外,还将按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其责任。

  2、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要建立整治“瘦肉精”的长效机制,对贩运户、经纪人实行备案制度,对生猪进入定点屠宰场实行准入制度,对贩运户和经纪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饲喂“瘦肉精”的生猪实行追溯制度,对举报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有功人员实行保密和奖励制度。

  3、加大经费投入。各乡(镇)要加大打击“瘦肉精”综合整治行动的经费投入,确保必要的检测和整治经费。不得因经费不足而影响“瘦肉精”综合整治行动的开展。

  4、明确分工,加强协作。综合整治行动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和非法屠宰、加工、销售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的不法行为。

  (1)县畜牧局:为综合整治行动牵头单位,负责对生猪饲养环节的监管,负责对生猪及其肉产品的监测。

  (2)县商务局:负责对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

  (3)县质监局:负责对生猪制品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

  (4)县工商局:负责对超市、农贸市场猪肉品流通环节和生猪贩运环节的监管。

  (5)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医药市场药品的监管。

  (6)县卫生局:负责对因食用含“瘦肉精”猪肉品中毒事件的处置。

  (7)县财政局:负责综合整治行动的经费保障。

  (8)县农办:负责将此项工作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9)县公安局:负责生猪“瘦肉精”综合整治行动中触犯刑律案件的查处,维护综合整治行动的有序开展。

  (10)县检察院:依法对“瘦肉精”案件快捕快诉;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瘦肉精”案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11)县法院:依法审理生猪及其制品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从严从快审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犯罪案件,确保对“瘦肉精”犯罪案件打击力度。

  (12)县委宣传部:负责综合整治行动的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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