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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严禁水田抛荒的通告(益赫政通〔2009〕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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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6 12:22:53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67
核心提示:  严禁水田抛荒。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承包经营户违反土地承包合同,不维持耕地的农业用途而导致抛荒的,由发包方向承包经营者每亩收取相当于本地农作物年平均产值20%的代耕费,全额用于复耕复种。对连续两年抛荒的水田,由发包方依法收回其土地承包权。
发布单位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益赫政通〔2009〕2 号
发布日期 2009-03-11 生效日期 2009-03-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了进一步稳定水稻种植面积,解决水田抛荒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益阳市耕地耕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水田抛荒。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承包经营户违反土地承包合同,不维持耕地的农业用途而导致抛荒的,由发包方向承包经营者每亩收取相当于本地农作物年平均产值20%的代耕费,全额用于复耕复种。对连续两年抛荒的水田,由发包方依法收回其土地承包权。

  二、严格执行种粮补贴政策。坚持“谁耕种谁受惠,不耕种不受惠”的原则,对承包水田不种水稻的农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不予发放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等政策性补贴;对种植一季稻的农户,只发放一半的种粮补贴。

  三、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经营水田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自愿、有偿进行流转。对租包水田种粮的大户由区、乡两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四、依法查处闲置建设用地。禁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水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取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实行一票否决制。没有完成种粮任务的乡镇、街道,不能评为年度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没有完成种粮任务的村,不能评为“五星村”。

  六、建立粮食生产责任制。乡镇、街道的主要负责人和驻村干部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农业的领导和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未完成水稻种植任务的单位,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能评先评奖。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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