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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的通告(蒸政通[2002] 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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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6 12:07:23  来源:衡阳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59
核心提示:  县畜牧水产局是全县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发布单位
衡阳县人民政府
衡阳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蒸政通[2002] 6号
发布日期 2002-07-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了加强对生猪饲料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养猪户的合法利益,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畜牧水产局是全县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二、凡是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直接添加兽药以及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生产质量合格证;禁止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广大养猪户在饲养过程中,不得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或使用淘汰的以及未经审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五、畜牧水产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行为。对生产、经营违禁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使用违禁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法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畜牧水产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并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6811205),对举报违规行为特别是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的予以奖励。

  二OO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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