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省、市文件精神,为了规范我县米粉生产(加工)企业经营行为,保障米粉食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提高米粉生产质量,促进米粉生产加工企业依法经营,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二、组织机构
成立米粉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县的整治工作。韩景华同志任组长,黎利娟、杨玉翠、汤前荣、杨建华、谷吉安同志任副组长,吴泽云、吴德海、吴会、蒲师术、陈惠、吴波、姚晓明、杨通礼、杨健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药监局),由吴泽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1、整治范围。在我县境内生产米粉产品的所有加工企业和作坊,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列入整治范围。
2、整治内容。一是查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杜绝无证生产;二是对米粉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严查使用非食品原料行为;三是按《新晃县米粉生产(加工)管理规定》,严格规范米粉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和生产条件。
四、工作步聚
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8月上、中旬)为宣传发动阶段。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宣传小组,通过宣传单、广播电视等多种有效形式,对米粉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有关规定进行广泛宣传,使企业进一步明确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第二阶段(2007年8月下旬—9月)为指导规范阶段。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小组,按照《新晃县米粉生产(加工)管理规定》组织现场评价,并对米粉质量进行抽样检查。联合执法小组依据标准,客观公正评价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卫生状况,并填写《米粉生产企业评价表》。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1个月。
第三阶段(2007年10月1日—10月31日)为验收评比阶段。对每个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综合评价验收。经验收达到《新晃县米粉生产(加工)管理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加工户,允许其继续生产(加工)米粉,对达不到《新晃县米粉生产(加工)管理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加工户,进行限期停产整顿,整顿为10天。
第四阶段(2007年11月)为整顿复查验收阶段。企业根据检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通过整改认为达到生产条件,向县整治领导小组申请复查验收。经复查验收达到要求的,可以生产米粉,复查验收仍达不到要求的和超过整顿期限仍未整顿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停止生产并予以通报。
第五阶段(2007年12月1日—10日)为总结阶段。将米粉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市米粉专项整治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由于我县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构建和谐新晃的高度,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确保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依法整治。各执法部门在整治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米粉生产企业进行整治。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预案,确保米粉市场的供应。
3、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米粉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系统工程。各职能部门要建立有效的食品产品质量安全协调工作机制,整合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形成统一、协调、权威的食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确保市民吃上放心米粉。
4、抓好试点,以点带面。鉴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米粉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量大、面广和我县米粉生产企业目前生产工艺现状,为了确保整治全面有效地推进,应选择1-2家米粉生产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全县展开。
5、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利用标语、电视等多种形式突出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争取广大市民对此项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