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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梧政发[200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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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1 09:27:32  来源:梧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浏览次数:946
核心提示:  为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部署,促进我市粮食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6]17号)及全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暨粮食直补订单收购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我市粮食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梧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发布文号 梧政发[2006]20号
发布日期 2006-05-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部署,促进我市粮食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6]17号)及全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暨粮食直补订单收购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我市粮食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各级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研究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具体组织本地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真正把改革工作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二、做好改革企业资产和人员的清理工作

  国有企业改制前,都应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国有粮食企业各类资产、债权债务和职工人数进行全面清理核查,登记造册,做到人数准确,帐、物相符。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土地使用权处置以及国有产权转让按桂政发[2006]1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抓紧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财务挂帐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妥善解决企业“老帐”问题,使企业卸掉包袱,盘活存量资产,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

  三、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

  各县(市)要按照上级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精神和桂政发[2006]17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实施方案。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原则上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尚未实行政企分开的企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中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要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职工公布。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中的职工安置方案须按照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落实政策,妥善分流安置职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已经制定的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要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所需资金。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所需资金,按桂政发[2006]17号文件明确的渠道进行筹集。在一些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变现困难的,可以探索由置换身份的职工承租或购买国有粮食企业设施,抵顶其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等改革成本的办法,妥善解决分流安置职工的资金问题。二要妥善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国有粮食企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在确定新的劳动关系前应与职工解除原劳动关系,并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落实职工相关待遇,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三要认真做好企业分流人员再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及时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维护社会稳定。四要建立和完善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各地要严格按照桂政发[2006]17号文件的要求办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各级财政补助或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支出的改革经费,应优先用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切实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五、加快体制创新,积极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一要创新产权方式,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于承担政策性业务的粮食储备库和军粮供应企业,原则上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仍保持国有独资。如确需改革的,必须保持国有控股,仍归口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可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等多种形式,优化产权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二要引导国有粮食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调整优化结构,整合有效的国有资产。对于资产优良、经营状况较好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强势企业,可以兼并其他实力较弱、经营较差的国有粮食企业,由市、县根据市场规律和因地制宜原则,组建粮食集团或粮油总公司,形成购、销、存、加工一体化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对由于其他原因确实一时难以改制的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宜租则租、宜包则包、宜停则停、宜破则破,避免造成国有资产的更大损失。

  六、精心组织,密切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把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扎实向前推进。同时,各有关部门要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在资金安排、税费减免、手续简化等方面全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此外,还要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他们对改革的信心和承受能力,提高他们投身改革的自觉性。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避免矛盾激化,保证改革顺利进行,保持社会稳定。

  七、严肃纪律,严格监督

  严格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制的操作程序,切实做到在整个改革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规范操作,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出现。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在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过程中营私舞弊,内外勾结,低价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坚持阳光操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使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地区: 广西 
 标签: 企业改革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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