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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江府[200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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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0 22:21:42  来源:江门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18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批示精神,深刻吸取梅州"8·7"特大煤矿透水事故教训,用铁的手腕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发布单位
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江府[2005]29号
发布日期 2005-10-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批示精神,深刻吸取梅州"8·7"特大煤矿透水事故教训,用铁的手腕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把安全生产列入各级政府重要日程,切实抓实抓好。

    安全生产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抓好安全生产作为实践"三个代表"、执政为民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真正做到思想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执法到位、投入到位、宣传到位,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施政理念,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观念,牢固树立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坚决纠正重发展、轻安全生产的错误倾向,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纠正重审批、轻管理的倾向,努力解决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纠正各自为政、执法不严的错误倾向,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纠正作风飘浮,搞形式、走过场的官僚主义,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具体人;纠正安全生产与己无关的错误倾向,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纠正满足现状、松懈麻痹的错误思想倾向,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长抓不懈的思想;纠正片面强调客观困难的错误倾向,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的投入;纠正重生产经营、轻安全设施建设的错误思想倾向,努力增强企业安全防范能力。

    要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的一项具体措施,作为检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的一个重要标准,把安全生产贯穿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与社会经济发展同等重要位置,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指标考核体系,与经济发展工作同步规划、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真正做到安全与发展的统一、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安全与社会和谐的统一。

    认真落实各级领导"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其分管或负责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主持或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和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要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彻底整改,该关闭的关闭,该停产的停产,将安全生产工作融入到确保本地区的长远、健康发展中去。要把查处事故与反腐败斗争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明政治纪律,严格工作纪律,严肃执纪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

    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江门市和各市、区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同级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 市本级和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严"字当头,为政府把好安全生产关,对各地、各部门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提醒和督促,对拒不接受监督、拒不按要求整改的地方和部门要及时向政府汇报。要发挥好综合协调监督作用,使各个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协调联动。

    (二)落实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不能取代职能部门自身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个职能部门,既是业务主管部门,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部门,从主要领导到分管领导,直至具体的工作人员,在做好行业、产业管理的同时,必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办法,应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从工作制度、技术规范标准、企业设置前置条件、运行控制监管等方面,切实加强对监管对象的监管。全面掌握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隐患情况,建立安全隐患档案,实施跟踪监控,落实整改,并制定应急预案。

    (三)实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重心下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政部门必须履行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职责。

    (四)建立市、区(市)、镇(街道)三级安全生产专业队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业队伍,按照"一企一档"的原则,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巡查情况的记录备案制度。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重点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巡查。

    (五)建立安全生产联动机制。工会、青年团、妇女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组织作用,教育引导职工提高依法维权意识,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坚决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及时举报事故隐患和不安全行为,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继续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基础上,对责任书内容逐条细化,进行真抓真管真督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把着力点放在企业,促使企业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投入,依法配备注册安全主任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培训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引导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确保企业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从严从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提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成本。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凡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追究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各市、区凡连续两年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当年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50%以上的,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江门市政府作专题汇报并作出书面检讨;凡发生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江门市政府作出检讨;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除须向江门市政府深刻检讨外,并否决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奖项和荣誉称号;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市、区,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伤亡事故或1起特大事故的镇、街主要负责人要依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的要求,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并将责任前置,对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或不执行、落实安全监管行政部门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督办要求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对镇、街一级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约见警示和黄牌警告制度。如有重大事故隐患屡不整改、多次发生死亡事故、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市、区政府对镇、街主要领导予以约见警示;如在约见警示后,隐患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给予黄牌警告;在黄牌警告期间,因管理不严而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或撤职处分。黄牌警告满一年后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工作改进和隐患整改情况予以撤销。对年度内实现安全生产零死亡事故且安全监管工作成效显著的镇、街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三)实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中出现如下情况的,对部门的主要和分管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包括降级、撤职等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给予行政许可的;对证照不全、安全隐患拖而不决、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而不进行停业整顿、关闭的;对按规定已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撤销原批准的;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给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由江门市政府组织每年对各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每2年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制履职考核。考核组成员由组织、检察、总工会、监察、人事、安监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等情况。考核的结果抄送同级党委、人大及进行全市通报,并列为个人的政绩内容,供组织、人事部门作为提拔任用的参考条件。

    五、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适应本地、本部门实际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措施和办法,加强监督检查,揭露、纠正、惩戒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改进安全生产检查机制。今后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原则上要实行"飞行式"突击检查,即检查的时候不预先选定检查的企业,也不预先通知企业,随机确定企业进行检查,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以达到检查的初衷和目的,确保取得实效。同时,在检查中要改变过去以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硬件"为主的做法,要兼顾检查企业安全"软件"情况,如采取对企业负责人、注册安全主任、员工进行口头测试等办法,以全面掌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为促进各地、各部门切实抓紧抓好平时的监管工作,今后开展专项检查和突击性的检查,都必须有规范的情况综合记录,作为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各企业负责人本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职情况的依据,纳入各地、各部门的考核结果中。

    (三)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建立和实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制度,实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申报、评估、登记制度,建立市本级、市(区)两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对各类重大隐患,要采取"挂牌公示、限期整改、指定部门、专人督办"的挂牌督办办法,按危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加大巡查监控力度。各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每年对辖区的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然后组织或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对特别重大危险源(一、二级)每月督查一次,重大危险源(三级)每两个月督查一次,一般危险源(四级)至少每季度督查一次。

    (四)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抓好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要针对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和路况、车况及驾驶人员的实际情况,按照"五整顿"、"三加强"(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行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面,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的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安全监管和安全教育,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治理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严厉查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车辆,大力整治超速超载超限、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和摩托车等违法行为;禁止无牌、无证拖拉机、农用车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载人;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都应安装使用GPS管理系统,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压减道路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

    加大各类公众场所和人员密集型生产经营场所的防火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清查"三小"场所火灾隐患,狠抓出租屋和居民区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重点保证建筑物结构、疏散通道、消防设施、装修材料符合要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教育得到落实等。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要采取断然措施进行消除,确保不发生大的火灾事故。

    彻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非煤矿山,严密监控已关闭的小煤窑,坚决防止非法矿山死灰复燃。

    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项目审批制度,对建筑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无安全施工措施的坚决不予开工,强化日常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后方可开工,切实做到监管到位。

    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对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及废弃等环节,依法进行整治。安全监管部门要抓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严禁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管,对超限超载、无资质运输、审批手续不全的严格把住承运关,严密防范把危险化学品作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行为,防止运输工具和容器不符合标准造成事故;在废弃处置环节,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要严格审核有关安全手续,并对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严格监督管理;其它行业管理部门在管生产经营同时,要抓好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把整治的重点放在源头把关、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素质上,对存在安全问题和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

    (五)全面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的要求,全面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通过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提高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人员的安全素质,促使各类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有人管"、"会管",并逐步实现"管得住"、"管得好"的目标。

    (六)全面推行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安全标准化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基础建设,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落实企业责任主体的基本途径。安全标准化管理强调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求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必须合法、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以及技术标准。因此,全面推动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将促进企业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推进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水平,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面貌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力争到2007年,全市各行业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率达到100%.

    (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形成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及全社会多元化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落实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公益性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制定和完善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有利于安全生产的优惠政策。建立安全生产专项基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的投入,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的装备水平,并把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切实做好工伤预防费的提取与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奖励和工伤事故预防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的投入,实行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每年,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按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3%,危险化学品和民爆器材生产、储存、运输企业按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2%,建筑施工企业按不低于当年工程结算价的1%,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总额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评价和监控以及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等费用。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在税前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安全预警和防范意识,建立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在充分整合利用原有应急救援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适应事故抢救、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并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各地、各部门、重点企业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重点行业如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九)完善安全生产政务网络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安全生产联网监管系统,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监管,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状况动态分析和事故的预防预测提供信息技术平台。并利用网络平台和电话、书面等手段,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对于各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规行为,举报属实的,进行物质奖励,增强举报制度的影响力。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技能。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努力把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把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创新安全生产宣教工作的方式方法,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重大举措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特别是增强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要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件及查处要予以公开曝光。宣传部门要指导、督促新闻媒体正确履行舆论导向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制度。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营造"遵章守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服务全市安全生产大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开展安全生产教育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五进"活动。电视、广播、报纸要开辟专栏,有关部门要组织培训班、专题讲座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安全防范知识和事故逃生技能,提高覆盖面,增强实效性。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家庭等不同层次单位和人群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

    (三)坚持先培训考核、后上岗。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轮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新招收一线工人要经安全培训,并依法通过考核后,才能予以上岗,杜绝无证上岗现象。要鼓励和督促企业加强职工安全意识和相关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要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健全培训考核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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