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2009年娄底市农产品(含农业投入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作方案(娄农监〔2009〕2号)

2009年娄底市农产品(含农业投入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作方案(娄农监〔2009〕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9 05:48:39  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50
核心提示: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加强对蔬菜、大米、水果、茶叶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的例行监测,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的质量监测和管理,促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
发布单位
娄底市农业局
娄底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娄农监〔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1-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农业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工作局、有关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了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实现农产品安全生产、放心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09年娄底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农业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工作局积极配合省市例行监测抽检,并参照本工作方案制订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监测方案报市农业局市场信息科和市农产品监测中心各一份),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及时上报监测结果与材料;请相关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配合抽检。   娄底市农业局   二00九年一月十三日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加强对蔬菜、大米、水果、茶叶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的例行监测,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的质量监测和管理,促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监测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增强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安全责任意识,以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的放心度,提高农民对农业投入品的满意度,监测结果直接为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环境治理提供适时信息,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全市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控制在10%以下,大米农药残留超标率控制在5%以内,水果、茶叶农药残留超标率控制在5%以内,加强对重金属超标的监测与成果利用。

  三、监测方式

  全市农产品安全监测采取以定点监测方式为主,专项监测为辅,定点单位名单见附表一。凡被确定的监测点拒绝抽样,视该单位为不合格单位。

  (一)、承担单位

  娄底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和各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

  (二)、农产品监测任务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中心主要承担湘中果蔬菜批发市场、新一佳(娄底金海店)超市、沃尔玛超市(春园步行街)、步步高超市(银海店)等四个省级定点单位的日常监测和省、市级其他例行监测定点单位的例行监测,对四个日常监测定点单位,原则上1-4月、11-12月每月监测一次,5-10月每月监测2次,每次监测20个蔬菜品种,5-10个水果品种,当监测出有不合格农产品时,改为每星期监测一次,并增加监测品种数量,检测方式为农残速测与定性定量检测相结合,对速测结果农残抑制率>50%的样品进行有机磷农药残留的定性定量检测;对监测不合格的随即通知定点单位下柜销毁。对各例行监测定点单位,全年抽检蔬菜3次,即6月、8月和10月各抽检一次,每次每点抽检10个蔬菜品种,原则上按茎叶菜:瓜果菜:豆类(其他)菜为2:2:1比例抽取,有水果的单位,同时抽检5个水果品种,所抽样品全部进行速测和定性定量检测,全年蔬菜、水果抽检数不少于3000个。大米抽检于6月和10月进行,每次每县市区抽样20个,全年抽检200个;稻谷抽检于7月、9月和10月进行,7月、10月抽检双峰,9月抽检涟源,每次抽检20个,全年共抽检60个。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负责县级(含市级)例行监测定点单位的日常监测和例行监测,定点单位应包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蔬菜基地和学校、宾馆等重要蔬菜生产、销售、消费场所,以速测为主,速测不合格蔬菜,应当进行定性定量检测(没有检测条件的可以捣碎冷冻保存,在每个月的月底送市农产品监测中心检测)。具体监测方式参照市农产品监测中心方式进行,每个县市区全年抽检蔬菜、水果样品数应不少于2000个。

  (三)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监测。

  市农产品监测中心配合市土肥站对农用肥料和产地环境进行监测,全年检测肥料、土壤样品数各不少于100个,监测项目为有效养分和部分重金属。配合市种子管理科对种子质量进行监测,全年监测种子数不少于100个,监测项目为发芽率、含水量、净度。配合农药监督管理科对农药进行监测,检测农药样品数不少于50个,检测项目为成分含量。

  四、检验项目与检验依据

  ㈠农产品检验项目与方法:

  1、有机磷、菊酯类农药残留:常规仪器法。检测品种为久效磷、磷胺、甲胺磷、氧乐果、甲基对硫磷、毒死蜱、对硫磷、敌敌畏、乙酰甲胺磷、甲拌磷、三唑磷、杀螟硫磷、水胺硫磷、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氰戊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联苯菊酯、溴氰菊酯、三唑酮和百菌清22种农药,执行NY/T761-2008标准,同时视市场农药施用情况和上级要求,增加监测农药品种。

  2、农残快速检测法,检测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毒情况,执行NY/T448-2001标准。

  3、重金属检测:原子吸收法(含石墨炉法)检测铅、镉、镍、铬、钒、锑,原子荧光法检测汞、砷。执行GB/T5009系列标准。

  4.肥料检测:以复混肥和磷肥为主,检测有效养份和重金属铅、镉、汞、砷。

  ㈡判定依据

  根据国家标准进行判定,对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不合格”。

  五、监测结果报送

  市农产品监测中心的监测结果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内部资料》(加盖公章)及时报送市农业局主管领导、相关科室并按农业局的要求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县市区农产品监测站的监测结果也只能以内部资料形式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县市区监测站每月3日前将监测结果汇总表用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形式传送市农产品监测中心(LD8329851@126.com),由市农产品检测中心汇总报市农业局办公室、市场信息科和省农产品检测中心。市、县监测中心(站)每季度报一份分析报告材料,报告分析材料由市农产品监测中心统一报市农业局办公室、市场信息科和省农业厅。分析报告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标题:县(市、区)2009年  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与分析

  ﹙1﹚监测结果总体概况:包括监测时间段、监测单位名称、监测点个数、监测类型、监测农产品种类。

  ﹙2﹚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定点单位名称、监测农产品名称、监测数量、监测项目等。

  ﹙3﹚监测点农产品来源及销售规模(生产规模)、农产品安全自检、查验情况。

  ﹙4﹚监测结果分析,包括:

  ① 监测定点单位的农药残毒(留)检测结果。

  ② 同上期监测结果的对比分析。

  ③ 不同蔬菜(农产品)类型监测结果比较。

  ④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⑤ 已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⑥ 其他。

  六、保障措施

  ㈠各县市区农业局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例行监测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监测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制订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相适应的例行监测方案,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要加大例行监测资金投入力度,设立专项工作经费,保障例行监测工作能顺利开展。监测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各农业局年度目标管理的依据

  ㈡各监测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监测能力和技术水平,严格按本方案附件“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抽样和处理实施细则”进行抽检,保障监测抽检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农药残毒检测要按农业部推荐的仪器与酶试剂进行监测,统一仪器、统一方法、统一用酶,以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定性定量检测要严格按标准检测和判定。

  ㈢各监测定点单位要积极配合监测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农产品准入制度和查验制度,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台帐,农产品标识要有品名、产地、检验结果等信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对拒绝抽检的单位将视以不合格单位与以公布与上报。

  附表:1、   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定点单位名单.doc
2、   蔬菜农药残毒快速检测结果统计表.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