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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海政发〔20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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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8 10:03:33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57
核心提示: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重特大渔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渔业经济平稳、持续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海门市人民政府
海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海政发〔2010〕29号
发布日期 2010-05-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滨海新区管委会,临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重特大渔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渔业经济平稳、持续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一)市、乡镇(园区)都要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渔安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市建立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沿海沿江渔业乡镇(园区)、渔业企业建立渔业应急指挥分中心。具体负责与海上生产单位和作业渔船的通讯联络、事故的救援指挥、险情控制。

  二、加大对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

  (三)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渔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计划,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各地要组织力量深入渔区、渔业企业、渔船、滩涂,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开展渔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渔业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五)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民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对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

  三、把守滩涂作业人员和捕捞渔民的出海关

  (六)捕捞渔民的出海条件:职务船员须持有效的《职务船员证书》和《专业训练合格证》,普通船员须持有效的《专业训练合格证》,并参加每人理赔额不少于20万元的雇主责任互助保险。

  (七)滩涂养殖人员的出海条件:须持有效的《出海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并参加每人理赔额不少于20万元的雇主责任互助保险。

  (八)滩涂小取作业人员的出海条件:须持有效的《出海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并参加雇主责任互助保险。

  四、坚持渔业船舶检验和互助保险制度

  (九)渔船检验人员要严格按照渔船检验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渔船适航状态检验。具备适航条件的渔船,渔船检验机构颁发《渔船检验证书》。

  (十)出海生产作业的渔船,必须参加渔船财产互助保险。

  五、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签证

  (十一)渔船出海生产航行必需的救生、消防、通讯和导航等安全设施要按规定配备齐全。渔船必须持齐全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航行签证簿》等证件。每位出海船员必须具备捕捞渔民的出海条件。

  (十二)渔船管理单位对渔船进出港签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签字盖章确认。

  (十三)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船管理单位审核的基础上,按照渔船进出港签证条件,对申请进出港渔船的签证材料进行审核,并加盖渔港监督签证章。

  (十四)船闸管理机构凭渔政港监管理机构的签证放行。

  六、认真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

  (十五)市、乡镇(园区)和渔业企业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十六)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有关执法机构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进行罚款、吊销相关证照、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

  七、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

  (十七)各级应急指挥中心要及时将风暴潮、赤潮、海浪、海啸、海冰等灾害信息通过多种渠道传递给渔民,为渔民提供优质的避险预警信息。

  (十八)市、乡镇(园区)和渔业企业要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十九)在滩涂养殖集中区域,建设海上搜救平台。要不断强化渔政船的救助能力建设。

  (二十)各级应急指挥中心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如有事故发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告。

  八、完善编组出海的生产作业方式

  (二十一)编组结对生产的渔船要服从编组组长的统一指挥,不得擅自脱离编组船队,遇有情况及时向编组组长报告,做到同进同出,相互帮助。每天定时向企业报告海上安全和生产情况。

  (二十二)渔业企业须每天向乡镇(园区)渔安办报告本单位出海和返回的作业人数,严禁延时作业。

  (二十三)滩涂小取作业人员必须坚持结对出海,必须按潮汐情况及时返回,严禁延时作业。每天出海人数、返回情况由村向乡镇(园区)渔安办报告。

  九、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十四)各地要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 “一把手负责制”、“一岗双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局面。

  (二十五)每年市对乡镇(园区)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乡镇(园区)也要对辖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进行考核奖励。

  十、落实渔业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机制

  (二十六)渔港航标、港口监控系统、港口消防、港口照明、抢险救灾船艇和海上搜救平台等渔业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其建设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二十七)市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设经费,由市财政承担。沿海沿江渔业乡镇(园区)应急指挥分中心的建设经费,由乡镇(园区)财政承担。渔业企业应急指挥分中心的建设经费,由渔业企业承担。

  (二十八)各级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的设备维护和运行经费、海上搜救经费和表彰奖励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以上意见,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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