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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意见(衡政办函〔2006〕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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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7 11:09:09  来源: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913
核心提示:  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和商标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保护。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产品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
发布单位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衡政办函〔2006〕106号
发布日期 2006-10-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加强我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精神,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积极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切实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就加强好我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和商标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保护。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产品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从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把我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推向深入。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加强“三农”工作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为手段,以发展农产品品牌为重点,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建立制度,规范程序,加大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方式,推行“专业协会和农技推广机构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发展机制。

  (三)主要任务。以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注册为基本手段,积极挖掘开发和利用特色、优质农产品地理资源,加强产地环境检测和生产技术规程及产品标准的学习、宣传,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力度,推进农业品牌化战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申请注册工作

  (一)加强指导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把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强对农产品商标申请注册工作的指导,尤其是要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工作的指导。

  (二)加大宣传力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和生动活泼的实例,大力宣传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观念和质量意识;广泛宣传和推广普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有关知识,使广大农民切身了解、真正懂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作用,自觉主动地通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来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明确职责任务。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县两级都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农业、气象、质监等部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商标注册工作的健康发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地域的日常监督检查,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宣传、学习和培训,生产基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检验检测等技术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合力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查处侵犯已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

  (四)申报条件和程序。申报地理标志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1、当地县级政府部门同意的批文;

  2、当地的同行业企业需要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协会(或其他组织)需要有质量检测、控制和监督的技术、设备和行为能力(资格);

  3、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要有组织章程;

  4、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需要制定该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地这种特色新产品的检测评价意见;

  6、环保、气象部门对当地特殊气候、水文及其它地理特征和环境条件的检测评价意见;

  7、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复;

  8、接受国家商标局派员来现场调研和考察。

  四、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一)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的普查。农业主管部门尤其是县、乡基层农业部门要开展本地区农产品地理资源普查,深入了解符合地理标志保护要求的农产品资源状况、数量、类型、分布、品质特征、生产、加工、流通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开展对已注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市场发展情况的调查。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发展规划及推进措施。

  (二)发挥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商标的申请主体。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地理标志使用的管理权,承担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指导和质量管理的责任。

  (三)加强技术指导。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生产者严格按照特定的生产规程生产地理标志农产品,及时组织生产者学习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生产规程,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生产、经营地理标志农产品。

  (四)强化市场监管。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保护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切实保护注册人和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对于已核准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农业主管部门,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行为。对于侵犯已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益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查处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地理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为保证已注册地理标志和商标农产品的品质信誉,避免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出现混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使用、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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