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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地下水管理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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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4 15:11:57  来源:阜新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431
核心提示: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439立方米,按照国际标准属绝对贫水地区,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仅为15立方米,且长期过量开采,水环境污染严重。为加强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阜新市政府办公室
阜新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阜政发(2008)3号
发布日期 2008-03-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439立方米,按照国际标准属绝对贫水地区,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仅为15立方米,且长期过量开采,水环境污染严重。为加强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1.加强城区地下水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厉行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2.加强城区地下水管理的具体工作目标是:加快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继续加大对城区自备水源井的清理整治;通过节约用水,在“十一五”期间,全市共压缩地下水开采量的15%,中水回用率达到70%,城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加快新建水源工程及向城市供水的管网建设,实现引白一期工程如期供水,二期工程及早实施。

  二、加强取水许可管理,严禁无证取水

  1.工矿企业

  对于工矿企业取用地下水,不再审批新增取水事项;现有取水单位数量不再增加;各取水单位的许可取水量不再增加,并通过节水改造逐年削减取水量。

  2.园林、小区绿化、供热企业自备水源井

  园林、小区绿化用水、供热企业自备水源井由市建委和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对现有水源井的数量、位置、类型、取水量等进行核实登记,由市水利局统一办理取水许可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要自行安装符合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3.建筑工地用水

  沉陷区和棚户区改造工地及自来水管网未到达区域的施工期使用地下水,在开工前,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并缴纳水资源费。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自行封井并拆除取水设施,同时需报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非沉陷区和棚户区改造工地及自来水管网已到达区域的建筑工地,一律不允许取用地下水。

  4.桑拿浴、洗车业

  桑拿浴、洗车业一律不允许取用地下水。

  5.大众浴池用水

  主城区内的大众洗浴严禁使用地下水;周边区域的大众洗浴,暂维持现状,随着棚户区改造和动迁,逐步取缔。

  6.地温空调(地热泵)

  使用地温空调仅限于宾馆、办公楼等,且必须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退水全部回补原含水层的标准。取水人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将论证报告与取水许可申请一并报市水利局审批,并缴纳水资源费。

  7.煤矿疏干排水

  按照《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煤矿疏干排水应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8.施工排水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施工期需排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根据项目核准有关文件,须将排水工程的设计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缴纳水资源费。施工排水结束之后,严禁将排水转为施工期用水。

  9.消防用水

  消防用水按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不缴纳水资源费,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严禁改变取水用途。

  10.城区边缘和自来水管网未到达的范围内取用地下水

  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严格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禁止乱开采地下水行为。

  三、严格规范管理,完善地下水管理制度

  1.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程序。强化对取水许可全过程的监管,从取水申请、水资源论证、竣工验收到发放取水许可证,每个环节做到严格把关。

  2.建立取水计量和统计制度。取水单位必须安装经法定计量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计量装置,并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取水计量设施因故损坏的,应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此外,取水单位要按季度报送用水情况,并建立管理台帐。

  3.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每年年初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用水定额,向各取水单位下达年度取水计划,确定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年末根据用水报表反映情况,参照年初计划对取水单位进行考评。

  4.取水单位必须安装节水设施,改进工艺;提倡和鼓励循环利用,提高用水效率。

  四、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

  1.行政事业、工矿企业

  行业分类为工业或行政事业,根据省政府2002年19号文件,处于自来水管网区内的为每立方米0.55元,其它地区的为每立方米0.35元。

  2.园林、小区绿化

  园林、小区绿化用水具有公益性,按一般地下水,根据省政府2002年19号文件,每立方米0.35元。

  3.沉陷区、棚户区、自来水管网未到达区域建筑工地施工期用水按一般地下水,根据省政府2002年19号文件,每立方米0.35元。

  4.供热企业自备水源

  属管网区自备水源,根据省政府2002年19号文件,每立方米0.55元。

  5.大众浴池

  为居民生活用水,按一般地下水计,每立方米0.20元。

  6.地温空调

  地温空调用水收费标准参照外市的做法,按自来水管网区地下水收费的现行标准每立方米0.55元的50%收取,即每立方米0.275元。

  7.煤矿疏干排水

  对煤矿疏干排水进行开发利用转为正常工业用水的,暂定为每立方米0.15元;未利用直接排放的,暂定为每立方米0.10元。

  8.施工排水

  施工排水水资源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自来水管网区为每立方米0.275元,非管网区为每立方米0.175元。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取水行为

  1.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施工单位违法凿井的,凿井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承建未经批准的凿井工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不具有相应资质而承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罚款;

  (3)未按照经批准的凿井方案凿井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擅自改变取水用途或转供水的,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4.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5.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未按规定封闭取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封闭,封闭费用由取水人承担。

  7.污染地下水资源的,从事勘探、采矿、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造成地下水资源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造成地下水资源污染的,建设单位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8.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规范水资源费征缴程序,坚持依法行政,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六、密切配合,科学合理规划,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

  1.市水利局要认真落实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加强对国家有关节水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活动。实施城区内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综合分析地下水的现状和变化趋势,为地下水资源保护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2.市建委、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共同抓好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工作,逐步增加中水在城市供水中的比重。一是研究配套措施。对强制推行中水设施配套建设的行业、区域及其建设标准、投资预算、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制定规划。把中水回用纳入现有城市供水工作体系,通盘考虑城市水源、管网建设、污水收集处理、中水用户及体制改革等。三是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运用经济杠杆引导民众转变观念,合理使用中水;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

  3.市环保局要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护好城区地下水资源。市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城区水污染的检查和监测工作,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一是要强化达标排放,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限期不能完成的,依法实施限产或关闭;二是实施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各行业水污染排放总量指标,并按总量分解情况颁发排放许可证;三是强制企业排水定额管理,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建设,推广节水技术和设备。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做好本县区、本部门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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