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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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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24 11:45:28  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766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18号),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全面强化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泰政办发〔2010〕1号
发布日期 2010-01-08 生效日期 2010-01-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18号),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全面强化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公共支出、调控经济运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预防和治理腐败、落实国家经济调控政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1998年推行政府采购改革以来,我市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体制机制逐步理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政府采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府采购体制不够理顺,监管不到位,采购范围偏窄、规模偏小;部分采购单位规避政府采购监管,个别单位甚至存在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必须认真加以规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转变政府职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重要性,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程序,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入实施。
 
  二、完善体制机制,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监管
 
  (一)深化政府采购体制改革。
 
  坚持“监管职能归财政,执行职能市场化”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采购监管机构建设,明确监管职责。已完成“管采分离”改革的地方,要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改革尚未到位的地方,要按照“管采分离”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成机构更名、职能变更和机构设置等工作。
 
  (二)着力完善管理机制。
 
  要按照法制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计划审批、流程监督、投诉处理、资金支付及代理机构考核、评审专家管理、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构建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以《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支撑、以配套管理制度为辅助的管理制度体系。积极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尽快建立市级政府采购服务大厅,构建“全流程、一站式”的基础服务平台,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服务能力。对零星、重复采购项目,要加快推行协议供货制度,探索实行集中批量采购模式,进一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积极开发适合我市实际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制订规范统一的采购文件、信息公告和采购合同范本,提高政府采购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三)建立健全监督体系。
 
  要以规范政府采购执行为着力点,积极构建事前监督(采购预算、计划)、事中监督(文件审查、公告发布、开标评审、质疑投诉)、事后回访(采购效果、合同执行)相结合,财政、监察、审计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互配合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督体系。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搞好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对工作流程的管理,逐步建立起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行流畅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监察部门要针对现行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订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办法,切实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数额大、影响面广或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政府采购活动,要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审计部门要把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纳入经常性审计范围,重点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督促采购单位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有效减少政府采购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
 
  列入现行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坚决杜绝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对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其他购买性支出项目,要积极开展前瞻性研究,科学扩大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切实做到“应采尽采”;尚未把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县(市、区),要采取得力措施,建立财政、建设、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尽快将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提高政府采购执行力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采购范围,全面规范采购程序,确保政府采购依法、规范执行。一是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相关科室参与的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要明确专(兼)职联络员,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报批、项目评审、代理机构抽取、资金支付等工作。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要采取有效形式,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和要求。二是严格预算编报和执行。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含调整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制订采购计划,进一步提高采购计划报送的时效性,为采购活动实施留出充裕的时间,切实保证采购质量。今后,凡无预算、无计划擅自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好采购人职责,指导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确保每个步骤、每个环节严格依法操作,并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
 
  二○一○年一月八日
 地区: 泰安市 
 标签: 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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