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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规定(国食药监许[20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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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20 01:42:49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29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规定,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许[2011]24号
发布日期 2011-01-12 生效日期 2011-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0-12-09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 (2020年第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与审评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配合《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对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感官要求
 
  (一)感官要求项应包括中试以上规模产品的外观(色泽、形态等)和内容物的色泽、形态、滋味、气味、杂质等项目。一般不对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外观等进行描述。如产品为包衣片剂或软胶囊剂,应分别描述包衣或囊皮的色泽、形态及片芯或胶囊内容物的色泽、形态、滋味、气味、杂质等。
 
  (二)色泽描述应明确,允许对色泽描述规定一定的范围,尽量不要跨色系。一般情况下,描述的顺序由浅至深,如棕黄色至棕褐色。复合颜色的描述则以辅色在前、主色在后,如黄棕色,即以棕色为主、黄色为辅。
 
  二、鉴别
 
  (一)根据产品配方及有关研究结果等可以确定产品鉴别方法的,产品质量标准中应制订鉴别项,一般应包括理化鉴别、显微鉴别、薄层鉴别等内容。
 
  (二)产品的鉴别方法应满足专属性强、重现性好、灵敏度高以及操作简便、快速的要求,并尽量与原料的鉴别方法相对应。如因其他成分干扰等原因,不能采用与原料相同的鉴别方法时,可采用其他鉴别方法,应在产品质量标准编制说明中予以阐明。
 
  理化鉴别应选择专属性强、反应明显的显色反应、沉淀反应等鉴别方法。
 
  同配方不同剂型的产品,其鉴别方法应尽量保持一致。
 
  (三)采用显微鉴别的,应附显微鉴别组织特征图或照片。采用薄层鉴别的,应附薄层色谱图(彩色照片)。
 
  三、理化指标
 
  (一)产品配方含有的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抗氧化剂等辅料,按国家相关标准有限量要求并可定量的,应检测其含量,并在产品理化指标项中制订相应指标。
 
  (二)原料提取物或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加工助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及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一般需检测溶剂残留量(食用乙醇除外),并在产品理化指标项中制订相应指标。
 
  四、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值的确定依据及理由,一般可从以下方面阐述:
 
  (一)产品生产中的原料投入量;
 
  (二)产品生产过程中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损耗;
 
  (三)多批次产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检测结果;
 
  (四)该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的精密度;
 
  (五)国内外有关该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安全性评价资料。
 
  五、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的方法学研究一般应包括准确度、精密度、专属性、线性、范围和耐用性等考察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六、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一)食用量及食用方法的描述顺序为:先描述食用量,后描述食用方法(包括食用前的调制、勾兑等方法)。
 
  食用量应准确标示为每日××次,每次××量。食用量可以质量或体积数表示,如××克、××毫升。也可以每份量表示,如粒、片、支、瓶、袋、匙等。销售包装中有小包装时,食用量应与小包装的净含量有对应关系,如小包装的净含量为10毫升,食用量可标示为每次10毫升。需使用量具等进行定量食用的,应详细描述保证定量食用的方法。
 
  (二)同一产品,不同的保健功能、年龄阶段,其食用量和食用方法不一致时,应详细列出。
 
  七、贮藏
 
  应根据稳定性考察研究的结果阐述产品贮存条件。需在特殊条件下贮藏的,应有研究资料说明该特殊条件设定的必要性。
 
  八、保质期
 
  应根据稳定性考察研究的结果阐述产品保质期,同时应考虑产品销售区域的特定气候的影响。保质期的格式应标注为××个月,不足整月的,应标注为××天。
 
  九、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其有效期为自检验机构签发之日起的5年内,超过有效期的试验报告不予受理。
 
  十、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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