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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等8个相关规定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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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24 13:29:12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519
核心提示: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统一营养素补充剂等申报与审评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等8个与保健食品申报与审批相关的规定。上述规定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发布日期 2005-05-20 生效日期 2005-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备用链接:http://www.cfe-samr.org.cn/zcfg/bjsp_134/gsgg/zc/202207/t20220729_4388.html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统一营养素补充剂等申报与审评行为,我局制定了《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8个与保健食品申报与审批相关的规定。上述规定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以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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