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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威政发〔201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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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20 11:19:43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4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10〕63号
发布日期 2010-12-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技术水平,保障企业安全发展。
 
  2.主要任务。以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海洋渔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市场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防护设施和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工作目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能力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4.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把安全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过程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
 
  5.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6.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突出安全生产,在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到位。要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制度。高危行业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7.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完善排查治理记录,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8.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非煤矿山企业领导带班时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9.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化工企业要认真落实《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严格执行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允许试车。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输电线路通过易燃可燃材料部位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
 
  10.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11.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备案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做好登记、建档、检测和监控工作,并报当地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2.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企业必须实行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并实施作业前确认。涉及动火等作业,必须执行相关审批制度。要加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落实作业现场通风、照明、警戒、应急等措施。
 
  13.严格执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非煤矿山要按照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系统要在2年之内完成。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要在2年内完成。鼓励企业采用科技含量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14.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严格执行海上船舶“逢七不开”、矿山企业“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室10项授权”等规定。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15.严格执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16.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深入开展以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凡是没有达到基本安全要求的,要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改进,使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
 
  17.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要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改善企业的作业环境和生产条件。要严格落实个体防护制度,为职工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估,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18.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在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企业要制定和落实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员工培训、考核档案,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提高广大职工安全素质和技能。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9.严格执行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和演练制度。企业应根据实际建立并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每年汛期前,所有地下非煤矿山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停产撤人演练活动,其他高危企业、高层建筑和地下商场每年都要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20.严格执行城区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施工企业在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
 
  21.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22.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三、落实政府监管职责,实行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2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划发展制度。各级要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新建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现有化工企业要做好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迁入。
 
  24.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制度。要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予以强制性淘汰。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5.严格执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要按照《威海市安全生产督办工作暂行规定》(威政办发〔2008〕55号)的要求,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项,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市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字〔2008〕28号)的规定,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负责调查处理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批复结案后15日内报市安监局备案。
 
  26.严格执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落实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27.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制度。建设项目和新建企业,凡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及未经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得立项、施工和生产,各级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责任。
 
  28.严格执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制度。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在年内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同时,要立足实际,加快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并督促重点企业跟进,形成市、县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各级要针对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和重大危险源,整合各方面的抢险救援力量,加强区域性救援队伍和基层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29.严格执行“打非、治违”工作制度。将“打非、治违”纳入制度化轨道,实施常态化管理,保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高压态势。做到“五个一律”: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地方政府要一律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0.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31.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各级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类园区也要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监管人员,与日益繁重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要不断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安监机构和执法中队的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32.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四个创建”活动,即创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县(市、区)”、“安全示范社区”、“安全标准化示范园区”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企业”,通过创建活动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安全诚信企业”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
 
  33.加强综合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平台推动作用,建立健全工作联络、工作例会、信息通报制度,强化沟通协调,全面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34.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威政办发〔2008〕91号)关于职责分工和网格化监管的要求,对辖区、行业和领域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35.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建设。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服务机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36.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各级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要坚持领导干部下基层检查安全生产制度,并严格落实下矿井、进车间、登渔船检查制度,市级领导每两个月一次,县级和镇级领导每月至少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37.加强安全目标考核。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承诺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单位。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完不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镇(含街道,下同)不能参加年内评优树先活动;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市区、发生较大事故的镇主要负责人当年不予提拔重用;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当年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优活动。
 
  38.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市区、镇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加强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镇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的,要按规定追究县(处)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40.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规定、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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