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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烟政发〔200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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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9 13:30:55  来源:烟台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5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发布单位
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烟政发〔2004〕40号
发布日期 2004-02-28 生效日期 2004-0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抓好安全生产,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把我市建设成“全国最安全城市”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安全生产状况趋于稳定好转。但我市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依然很大,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对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研究采取强有力措施,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突出执法监督,完善责任体系,落实主体责任,深化“双基”工作,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
 
  3.奋斗目标:自2004年起,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逐年递减4.5%以上,到2005年,建立起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到2007年,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基本得到遏制。到2010年,力争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建立完善执法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要不断完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市、县(市、区)两级都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充实调整工作人员,配备数量要与本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相适应;市、县(市、区)年内要组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工矿企业较多、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乡镇要设立相应的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村委会和城市社区也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监行政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需要。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设立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要加强安监队伍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5.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范性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政策、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适时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重点围绕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我市实施办法,并配套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措施。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6.依法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突出做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监管。严格对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评估制度,实行等级分类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通过整治,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市场安全生产秩序。
 
  7.加大重大事故防堵力度。制定出台《烟台市重大危险源监控办法》、《烟台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监督办法》,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防堵重大事故的发生。在重大节日或重要时期,各责任部门或主管部门要向矿山、危化品、易燃易爆、海上运输生产等重点行业(单位)派驻安全监察员,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要加强对重大公共活动的安全管理,举办单位在制定活动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保证活动每一个环节和部位的安全,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同时,本着“谁主办、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主办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搞好活动的安全管理;批准部门要加强对活动的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搞好监控和监管,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8.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积极探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途径,督促企业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9.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对有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职责权限,认真调查处理。必要时,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商请检察机关司法介入。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提高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依法对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给予经济补偿,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实行“回访制”,对没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三、强化措施,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10.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员工;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抢险预案,并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水平与技能。要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11.健全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根据安全工作的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助理安全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要配备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的专职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职务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2.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先在非煤矿山和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其他行业,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尚未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13.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省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14.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帐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积极采用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严格市场准入,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15.对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开办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设立的企业要于2004年底前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16.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制定完善我市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工艺、设备。新建煤矿设计能力必须在年产30万吨以上,现有年产9万吨以下小煤矿要制定规划,逐步调整退出煤炭市场。新建露天采石场年开采量必须在5千立方米以上,现有合法采石场在2005年底前达不到5千立方米以上规模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新设立和改建、扩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道路客运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现有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证照,限期关闭。
 
  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具体办法由市安监局会同市计委、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8.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按照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的原则,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职业教育、技工教育、职业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教育内容,保证毕(结)业生就业前具备应有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属于特种作业范围的毕(结)业生还应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就业。今后,用人单位在招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从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用。
 
  五、建立完善考核制度,严肃行政责任追究
 
  19.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要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实行定量控制和目标考核。市政府每年向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及外地驻烟有关单位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也要逐级分解下达,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市安委会办公室按月调度、通报。
 
  20.建立日常和年终考核制度。日常考核主要是对日常安全工作实行跟踪考核,按月通报安全生产情况,企事业单位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即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给予“黄牌警告”,警告期满,仍不合格的,要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关闭。年终由市安委会组织对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及外地驻烟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参与当年先进(优秀)个人评比、奖励资格,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同时给予“黄牌警告”。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安监局会同人事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1.严肃行政责任追究。矿山企业凡《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法定手续不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供电和供应炸药,对擅自供电和供应炸药或倒卖炸药、私自制造炸药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未取得许可证或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要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责任。
 
  一年内凡发现一个县(市、区)存在2处、一个乡(镇)存在1处非法地下开采的矿山,一个县(市、区)存在3处、一个乡(镇)存在2处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县(市、区)发生一次死亡5人(含5人,下同)以上1起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2起,乡(镇)、市直系统、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起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其他相应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分别向市、县(市、区)政府作出检查,并严肃追究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市直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县(市、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1起、一次死亡5—9人2起、一次死亡3—4人3起、市直系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起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其他相应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列入“一票否决”范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2.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要列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调整、充实、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专业领导小组,明确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专业领导小组的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职能。安委会办公室要根据各部门职能确定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和目标,并将完成情况列入年终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把“双基”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抓手,深化“双基”工作措施,制定“双基”工作考核办法,促进“双基”工作深入发展。
 
  23.要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并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对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的安全生产项目,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建设和应由政府统筹的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及表彰奖励等。
 
  24.加快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各级、各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组建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的能力。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25.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把安全生产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推行助理安全工程师注册备案制度,依托驻烟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技术院校,开设安全工程专业,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培养;充分利用本地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水平。建立烟台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统计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26.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大力支持并帮助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学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政府各部门、行业、企业及社会各界共同构建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各级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同时,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7.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各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列入工作计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忽视安全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典型事例。要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努力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通过广泛的宣传,不断增强群众的安全保护意识。
 
  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地区: 烟台市 
 标签: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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