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济政办发〔2007〕11号)

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济政办发〔2007〕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7 11:45:17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494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7〕11号
发布日期 2007-02-28 生效日期 2007-0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2.1组织机构
 
  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
 
  3.监测与报告
 
  3.1监测
 
  3.2报告
 
  4.预测、预警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和评估
 
  4.3法定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
 
  5.现场处置
 
  5.1现场处置原则
 
  5.2现场处置职责与分工
 
  5.3工作程序
 
  5.4现场技术措施与后勤保障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组织保障
 
  6.2经费、物质保障和后勤保障
 
  6.3技术保障体系
 
  6.4健康教育与社会动员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结果评估与善后处理
 
  7.1评估
 
  7.2奖励与处罚
 
  7.3抚恤与补助
 
  7.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8.附则
 
  8.1预案制定与修订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加强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贸易服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市畜牧办、济南检验检疫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信息产业局、市爱卫会、民航山东安监办、济南铁路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2.1.2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预案的制定、修改,负责协调、指挥、督查有关单位应急处理准备和应急措施的落实,通报灾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情况。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物资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成员由省市医疗、疾控、卫生监督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分别承担情况调查、现场控制、扩散预防、医疗救治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2.1.3临时现场指挥部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成立由领导小组成员、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等人员组成的临时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2.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市卫生局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传染病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卫生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传染病防控组、中毒处置组、医疗救治组、预测预警组、综合组。各专业组成员名单由市卫生局确定,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卫生局应急办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局组织相应专业组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及危害程度分级,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是否启动预警机制,或启动何级预警机制的建议。
 
  2.1.5应急处置工作组(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队),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后勤保障等方面专家和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现场处置应急分队、后勤保障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医疗救护分队等。
 
  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部门,由于突发事件的类型不同,可能涉及的部门也不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成立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即为责任部门。2.2.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市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2.2.2相关部门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工作。
 
  (1)市卫生局:负责制订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传染病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队),落实对伤员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及监督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2)市委宣传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
 
  (3)市监察局: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4)市发改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5)市贸易服务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应急储备和供应。
 
  (6)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7)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8)市公安局: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疫区,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9)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10)市财政局:确保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订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协助做好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12)市交通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和有关标本等应急处理物资运输任务,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13)市畜牧办: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4)济南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15)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16)市工商局: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17)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18)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制订全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标准和措施;督促涉外宾馆、饭店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19)市爱卫会:负责做好疫点、疫区范围内环境卫生整治,疫点、疫区范围内的灭蚊蝇、灭鼠(蚤)等工作;及时发现、报告疫情。
 
  (20)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21)民航山东安监办: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飞机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22)济南铁路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旅客列车人员进行检疫、查检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2.2.3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
 
  (2)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
 
  (3)协调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关系,保证在省卫生厅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进行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4)向省卫生厅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汇报有关情况,与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协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相关工作。
 
  (6)起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案和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警与现场处理建议。
 
  (7)督促建立和完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警监测报告网络,保证信息畅通。
 
  (8)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9)负责与新闻单位沟通,做好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信息报道,加强应急和防病知识的宣传。
 
  2.2.4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咨询、指导和评估,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工作策略。
 
  (2)收集整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对社会关注问题提出建议和答复性意见。
 
  (3)负责组织编制教材,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
 
  (4)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技术和现场控制策略的研究。
 
  2.2.5临时现场指挥部职责(1)临时现场指挥部是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派的临时组织,要服从事发地党委、政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协同当地卫生部门和单位做好现场的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事发现场所在区域外急救药品、器材、后勤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
 
  (3)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
 
  (4)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5)协助组织卫生防病的社会动员,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2.2.6应急处置工作组(队)职责
 
  (1)市应急处置工作组(队)负责全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对县(市)、区应急处置工作组提供技术指导。
 
  (2)县(市)、区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支援其他地区的应急工作。
 
  (3)县(市)、区急救中心(站)和综合医院要组建应急救护队,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药械,由医疗队所在单位保管,定期更新。医疗救援队8-10人组成(包括急救、消化、呼吸、心血管、神经、内分泌、外科、临床检验、护理等专业人员),人员结构、急救药械、交通、通讯设备按要求合理配置,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
 
  3.监测与报告
 
  3.1监测
 
  3.1.1建立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报告网络。
 
  3.1.2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每个监测点指定专门报告人,作为信息网络的指定信息员,具体承担监测点的监测报告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定期零病例报告制度。在日常监测的同时,针对不同地区在不同季节加强对多发病、有可能暴发疫情实施重点监测。当出现不明原因疾病,常见病治疗无效或效果不良,疾病发病或死亡增多等异常现象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信息网络基础平台,形成微机网络化管理。
 
  3.1.3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扩展监测范围,扩展疾病监测种类。对未纳入监测系统的相关疾病,如天花、沙门氏菌病等纳入监测系统管理。对鼠疫、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霍乱、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等实行重点管理。
 
  3.1.4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和食物中毒监测网络,要加强生物毒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对有化学毒品储存和运输的厂矿、企业,易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建立放射源监测网络,对存在放射源的单位实时追踪监测。
 
  3.1.5参与全国联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资料库,加强常规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重点传染病报告系统、疾病监测、职业危害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和食物中毒报告系统的管理,保证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时性、灵敏性、特异性。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信息沟通,必要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周边地区有关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3.2报告
 
  3.2.1责任报告人
 
  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3.2.2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位及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疫情报告的检查指导。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报告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3.2.3报告程序和时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我市发生后,责任报告人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行报告。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指示,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核实和初步判定。如果明确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核实后24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文字材料备案。如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在接到相应报告后,经初步审核认为可能是或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经确认,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要求进行报告。
 
  3.2.4报告内容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内容进行报告。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外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发生放射源出现工作异常或者丢失,可能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发生多例相同症状不明原因死亡等有关情况,应初步报告事件发生的地点、发现事件的过程和人员、病例的基本情况、主要临床症状与体征、可能因素等,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报告,当事件结束后进行结案报告。
 
  4.预测、预警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国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6)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县(市)。
 
  (3)霍乱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预测和评估
 
  4.2.1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我市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测,并对事件可能发生的后续危害做出评估,评估的重点是可能波及和扩散的地域范围、受影响的人群、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资源分配、持续的时间、控制工作的进展与效果、社会影响及公共安全等,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4.2.2市卫生局成立济南市法定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其成员由省、市流行病、临床及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市疾控中心负责市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召集疫情分析会,向市卫生局定期或不定期报告疫情分析情况,对相关疫情变化趋势的预测预警及其他建议。
 
  4.3法定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
 
  经卫生部和省政府授权,省卫生厅为全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责任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5.现场处置
 
  5.1现场处置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的健康危害和影响。
 
  5.2现场处置职责与分工
 
  5.2.1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我市发生后,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及临时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救护的全面工作。临时现场指挥部受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
 
  5.2.2执行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队)承担现场处置工作任务。包括现场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标本采集、环境消毒、消杀灭、病人救护和转运与隔离等。负责临时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2.3医疗救护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医疗机构要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临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派遣,组织医护人员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参加医疗救护工作。
 
  5.2.4支持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应急工作组(队)是现场处置的支持机构。在临时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做好人员调度、物资调配、病区建立与隔离、以及病人的后续治疗;严重污染区外围的消杀灭工作;社会动员,群防群治;监测和后续处理等工作任务。
 
  5.2.5部门配合
 
  临时现场指挥部应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在当地政府统一指挥下,卫生、公安、武警、通讯、环保、农业、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必要时进行疫区封锁等处理工作。
 
  5.3工作程序
 
  5.3.1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快速调查确定可能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
 
  (2)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可能的污染范围,及时做好病人救治、转移和人群疏散工作,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判定,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群防群治,尽可能减少危害。
 
  (3)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的需求做出评估和调用。
 
  (4)经过事件紧急处理,疫情消除后,进行后续监测,直至消除危害。
 
  5.3.2医疗救护工作程序
 
  参照《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内容执行。
 
  (1)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2)对现场伤亡情况的事态发展做出快速、准确评估,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伤员主要的伤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3)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4)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5)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分别以“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中、重、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脚踝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6)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将经治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衣袋内。
 
  5.3.3伤病员运送工作程序
 
  伤病员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要根据病情向就近的医疗机构分流。伤病员分流原则如下:
 
  (1)接受伤病员的医疗机构,由临时现场指挥部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则指定。
 
  (2)伤病员现场经治的医疗文书要一式二份,及时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告汇总,并向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提交。
 
  (3)临时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收治分流伤病员。
 
  (4)运送伤病员途中需要监护的,由临时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派医疗人员护送。
 
  (5)伤病员运送至医疗机构后,由收治医疗机构按急诊急救工作程序处置。收治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的组织,负责伤病员救治工作。
 
  5.3.4现场情况报告程序
 
  由现场最高指挥汇总各方面信息,负责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以保证上报信息准确可靠。
 
  5.4现场技术措施与后勤保障
 
  5.4.1技术措施
 
  现场处置的技术措施参照卫生部有关技术方案执行。
 
  5.4.2后勤保障多方协作,统一调配,统一指挥,快速、准确、高效配合现场工作。
 
  5.4.3现场通讯
 
  建立运行良好的通讯网络,提高信息传播效率,及时、准确通报信息,下达指令。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组织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高效、统一的组织保障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必须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性和可能性给予充分的认识,必须从维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己任,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系和应急反应体系,在思想上、组织体系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准备。
 
  6.2经费、物资保障和后勤管理
 
  6.2.1经费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6.2.2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贸易服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根据国家卫生部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贸易服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设备、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6.2.3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工作处置组(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保障应急信息畅通,及时有效处置。
 
  6.2.4卫生系统各部门间协作
 
  (1)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病房、药品、器材等储备工作,开辟专门病房负责收治伤员和病人,并按要求对病人进行隔离。急救部门要积极做好现场救护的各项准备工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特别是做好流行病学监测和预警、现场调查、现场防病处置、毒物毒性鉴定、实验室检测等各项工作。
 
  (3)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包括水源、食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的卫生监督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做好各项卫生强制性措施的督查与落实。
 
  6.3技术保障体系
 
  6.3.1技术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组(队)的技术水平和整体应急反应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相关技能和个人防护专业培训。适时组织有针对性的模拟应急演练。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等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报告、识别、调查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6.3.2实验室网络建设
 
  建立并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网络,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为准确识别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技术保障,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3.3资料收集与利用
 
  (1)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沟通。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分析,以供决策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系统,保证收集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前期预警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加强常规传染病和重点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化学中毒、食物中毒监测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的管理,保证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时性、敏感性、特异性。
 
  6.4健康教育与社会动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公众有针对性的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自救、互救以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结果评估与善后处理
 
  7.1评估
 
  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护领导小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完毕后,要对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与教训。通过科学评价提出处理类似事件的改进意见、建议。
 
  7.2奖励与处罚
 
  对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理过程中负有失职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7.3抚恤与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7.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8.附则
 
  8.1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3年9月颁布的《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济政字〔2003〕82号)同时废止。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