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济南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济政办发〔2008〕37号)

济南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济政办发〔2008〕3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7 11:19:37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677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8〕37号
发布日期 2008-09-26 生效日期 2008-09-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济南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事故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2.2 办事机构2.3 指挥结构2.4 专家咨询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与预警3.2 预警级别3.3 预警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4.2 先期处置4.3 分级响应4.4 响应程序4.5 应急队伍4.6 后期处置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5.2 教育培训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敏感、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事故发生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4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1.3.1 特别重大(I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2 重大(II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3.3 较大(III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4 一般(IV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靠前处置;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技,协同应对。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济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全市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救援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防范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以及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协调配合等。
 
  2.2 办事机构
 
  市安委会办公室是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办事机构,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项;履行值班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机构
 
  对发生较大(III级)及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指挥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态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负责对事态的监测和评估。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医疗救护、抢险救援、评估监测、警戒治安、后勤保障和信息发布等组织。
 
  2.4 专家咨询机构
 
  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与预警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监测网络,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负责,实行常规和动态监测和预报。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进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4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 、III(较大)和IV(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时,应根据以上标准划分预警级别。
 
  3.3 预警发布
 
  一般(IV级)和较大(III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事故灾难发生时,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将预警信息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相应应急准备工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消息、各类公共显示屏、网络等快速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发布,对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公告。对造成重大危害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应急处置指挥部授权,向社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程度、处置的进展情况等。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立即按程序报告。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个小时;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林业、质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等级按规定立即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较大及以上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事故(如涉外、群体性、燃气、毒气泄漏等)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市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内容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
 
  者瞒报。
 
  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2 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当地应急队伍和有关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按照有关预案的规定,确定或预测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及时向市安监局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先期处置的原则是:统一指挥,分级处理;先控制,后处置;先救人,后保财产。
 
  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是:封闭现场、疏导交通、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发展等工作。
 
  4.3 分级响应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IV级):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启动预案,并负责应急救援的处置工作。影响较大或可能演化为较大(III级)以上的,市安委会可派员赴现场进行指导,或派出救援力量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处置。
 
  较大(III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市安委会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程序
 
  (1)当确认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立即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卫生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
 
  (2)市安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抢险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应急处置方案和处置规程,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对高危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要在专家指导下进行,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交通、公安及消防等部门应维护好事故发生地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掌握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4)公安、经委、交通、市政公用等部门应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5)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并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请求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7)发生涉外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市外办、市外宣办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外事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8)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抢险救援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维修、通信设施、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 抢险救援人员的办公、食宿安排等生活后勤保障。
 
  4.5 应急队伍
 
  4.5.1 专业应急队伍
 
  公安、消防、交通、市政公用、医疗救护等专业队伍,是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基本力量;矿山救护、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等专业队伍,是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处置的骨干力量;济南警备区、武警济南支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处置的后备力量。
 
  4.5.2 应急队伍调动
 
  一般(IV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预案组织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较大(III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时,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自救的同时,由市安委会按照预案调动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
 
  4.5.3应急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宣布应急结束: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故危害基本消除。
 
  (2)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报市安委会批准后,向所属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4.6 后期处置
 
  4.6.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4.6.2 资金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4.6.3 调查总结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按照处置权限,要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进行调查,及时确定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全面调查、评估和处置结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建议,抓好贯彻落实。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和生产状况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根据预案要求进行短期脱产训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1—2次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实战演练。
 
  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3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检验协同能力、熟悉指挥机制和处置程序, 了解资源需求情况,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进一步完善和改进预案。
 
  5.2 教育培训
 
  市安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宣传教育规划,并负责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以提高管理人员应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各级各类应急救援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培训工作。
 
  5.3 责任与奖惩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市安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0)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