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转基因生物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三)项所称的转基因植物、微生物产品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第三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农业厅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取得《加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活动。
第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
(二)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
(四)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
2、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3、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第五条 申请《加工许可证》应当向省农业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1);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名单和专业知识、学历证明;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和加工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样本;
(六)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七)专用生产线、封闭式仓储设施、加工废弃物灭活处理设备和设施的实物照片及生产厂家。
第六条 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日期从材料补正齐全之日算起。
第七条 根据需要,省农业厅可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在企业首次申请《加工许可证》或者在改变生产地址时,应当组织专家现场考察。企业因更换名称或改变加工转基因生物原料需要换发或重新申请许可证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考察。
(一)专家小组的组成。根据加工产品所属类别,省农业厅选定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并授权其中一名专家为组长,负责专家小组考察工作。
(二)现场考察的内容。考察企业的生产条件、仓储设施、加工废弃物的灭活处理设备、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等是否符合转基因生物安全控制的要求,核查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考察结束后,专家小组应当向省农业厅提交考察报告,专家小组组长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对考察结果的真实情况负责。
(三)考察时限。专家小组应在接受任务后10日内完成考察任务,提交考察报告。
第八条 对作出准予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者颁发加盖山东省农业厅印章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并及时报农业部备案;对作出不予加工许可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加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继续从事加工的,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重新申请办理《加工许可证》。
第十条 超出原《加工许可证》规定加工范围的、改变加工地址的(包括异地加工和设立分厂),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加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的,应当申请换发《加工许可证》,填写许可证换发申请表(见附表2)。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跨省异地生产或者设立分厂应分别在属地省申请办理《加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对加工许可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