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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潍政办发〔200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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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0 10:25:49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786
核心提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58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潍政办发〔2009〕71号
发布日期 2009-11-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上属驻潍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58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监管体制
 
  将现行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改为县(市)政府管理,市、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列入市、县(市)政府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政府双重领导,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为主的体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仍按原分工进行,待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时统一调整理顺。
 
  二、调整人员编制管理权限
 
  市、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编制纳入同级行政编制总额,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市、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均以省机构编制、人事部门批准的数额交接,现有人员按2009年10月31日在册数为准。
 
  三、调整财政管理体制
 
  市、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经费从2010年起列入市、县(市)财政部门管理。划转工作由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安排。
 
  四、做好机构编制人员交接工作
 
  市、县(市)机构编制、人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划转交接工作,原则上于2009年11月15日前完成。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领导,尽快理顺工作关系,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责任,市、县(市)机构编制、人事、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做好体制调整工作。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严肃各项纪律,切实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体制调整工作顺利进行,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ΟΟ九年十一月七日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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