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潍政发〔2006〕6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潍政发〔2006〕6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08 09:01:36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08
核心提示: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农民收入,确保安全生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全市范围内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潍政发〔2006〕63号
发布日期 2006-09-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农民收入,确保安全生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全市范围内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秋季是农作物秸秆产出最多的季节,是秸秆焚烧现象的多发期。焚烧秸秆不仅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而且对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共同保护好环境、维护好道路交通安全,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辖区内焚烧农作物秸秆,如有违犯,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搞好宣传教育和引导,落实好秸秆综合利用的措施,加大对焚烧秸秆行为的执法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擅自焚烧秸秆的现象,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辖区内秋季农业生产安全。
 
  四、广大农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对秸秆进行科学处理,变废为宝,实现综合利用。
 
  二ΟΟ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2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