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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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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30 15:52:00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095
核心提示: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全面加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10〕17号
发布日期 2010-03-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全面加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基础建设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依法监管责任,加快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积极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消费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力争用3年的时间,省、市、县三级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布局合理、职能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有效地解决好植物和动物源性产品特别是蔬菜、水果、食用菌、肉类、鸡蛋、牛奶等主要鲜活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和添加剂滥用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问题,确保鲜活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与贸易国实现对接,严防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三)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建立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和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体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作为农业技术推广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要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示范养殖小区(场)、优势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建设,规范建设标准和生产行为,落实种养业生产记录制度和农产品认证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探索和创新“政府推动、市场拉动、企业带动”的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推广模式,不断扩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规模,进一步提高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

  (四)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农业投入品源头管理,严格实行主要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各地要把农业投入品监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健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主要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制度;积极支持发展农业投入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农资超市等现代流通方式,确保优质农资占领市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进销台账、标签标识、追溯等管理制度。严格农业投入品市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杜绝在畜禽养殖和饲料中非法添加盐酸克伦特罗、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加快开发和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等新的农业投入品;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大力宣传普及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施药机具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知识,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投入品。

  (五)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水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工作。农业和相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管理、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管理、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等相关法规制度和实施办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作为农业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执法力量,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基础设施,完善体系建设

  (六) 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按照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布局合理、专业齐全、运行高效的原则,加快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加大投入,加快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和能力建设。力争用3年的时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要达到承担国家、省规定的所有质量安全检测项目的能力;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要达到承担本行政区域日常监督检验的能力;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要达到承担产地农产品普检和产地准出快速检测的能力。充分发挥检测体系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潜在危害风险分析评估和监督抽查、技术咨询等监管服务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积极扶持乡镇农科站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支持、引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产品规模化生产养殖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超市和集贸市场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站),开展自律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监督抽查和风险评估制度,依法发布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信息。各地要组织制订适宜本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和风险评估监测方案,确定重点监测品种和区域,坚持对主要生产养殖基地、屠宰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农产品进行例行检测和重点抽查。对检测农兽药超标的种植业、养殖业产品,要及时通报检测结果,并责成主管部门对产地和经营者进行追溯和依法查处,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四、加快认证步伐,推进市场准入

  (八)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步伐。各地在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推进农业生产过程GAP认证、农业投入品强制性认证、兽药生产GMP认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和农产品加工HACCP认证,增强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强化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对获得“三品”认证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养殖小区,要加强证后监管,按规定使用标识、标志,确保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靠性。强化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建立认证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进销台账,实行产地证明。把农产品标签与认证标志、地理标志等结合起来,逐步建立产销一体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信息管理网络体系。

  (九)积极推进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农业、工商等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我省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管理制度或办法,有重点、分步骤、积极稳妥推进。开展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认证和产地、市场检测是实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和基本方式,能有效地提高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上市销售。各地在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同时,对没有进行质量安全认证的农产品,要逐步实行产地农产品检测合格准出和市场农产品检测合格准入制度。要针对农产品品种多、产地分散等情况,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配备流动检测车及车载检测设备,确保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实施。

  五、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切实履行职责

  (十)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督导检查、信息发布等监管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同时,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十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权责一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和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对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要追究生产经营者的直接责任。各地要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农药、兽药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要依法追溯查处。

  (十二)强化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防止对农产品产地环境造成污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十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农产品是食品的主要来源,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范围广,监管工作环节涉及部门多。为了确保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协调配合,各级政府农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做好各监管环节的衔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问题,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紧急、突发事件。

  (十四)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机制。按照《山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实现对突发事件的快速预测、预警和预报;建立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及时有力,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

  六、健全监管体系,加大资金投入

  (十五)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起步晚,基础差,监管体系不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建设和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同时依托乡镇农技推广站设立乡镇一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配备必要的监管交通工具和技术手段,把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十六)增加资金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经费必须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要加大对农业标准体系、农产品认证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养殖小区)、示范园区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风险评估、信息采集发布等工作的所需经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正常进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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