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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应对韩国新增水生动物药残检测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10〕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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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0-12 14:22:14  浏览次数:1800
核心提示:近日,韩国驻华使馆通报,自2010年6月1日起,韩国对进口水生动物新增萘啶酮酸等6种药物残留的抽查,并将根据抽查结果进一步调整监控频率。为了保证输韩水生动物的质量安全,做好有关应对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关于做好应对韩国新增水生动物药残检测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动函〔2010〕352号
发布日期 2010-06-07 生效日期 2010-06-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07-2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7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日,韩国驻华使馆通报,自2010年6月1日起,韩国对进口水生动物新增萘啶酮酸等6种药物残留的抽查,并将根据抽查结果进一步调整监控频率。为了保证输韩水生动物的质量安全,做好有关应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及时通知,共同应对

  各局应及时将韩国新增的6种药残检测项目及限量要求(附件)通报当地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养殖、出口企业。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了解相关药物的销售、使用和监测情况,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养殖源头和中转包装环节等出口环节相关药残的监控工作。应要求输韩水生动物注册登记企业将新增药残项目的控制列入自检自控内容,积极开展自查自检,同时严格要求和监督企业科学用药和遵守停药期规定,保证出口韩国水生动物药残不超标。

  二、加强新增药残项目的监控

  总局已经将韩国新增的6种药残项目列入《出口水生动物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近期,各局应在对养殖、中转包装等出口环节相关药物使用情况认真排查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印发<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10〕239号)的要求,针对性开展新增6种药残项目的监测(相关检测方法请参考附件)。监测发现超标的水生动物,不得对韩国出口,同时要对超标原因进行调查。对企业不遵守停药期规定而导致超标的,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确保出口注册登记企业维持良好的管理状态和自检自控体系,保证出口韩国水生动物的质量安全。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告总局。

  附件:韩国新增水生动物药残检测项目及推荐检测方法

    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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