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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肉制品生产加工中使用的具有嫩化功能的食品添加物质加强监管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0〕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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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0-08 13:42:28  来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713
核心提示:近期,总局组织专家对相关信息反映肉制品生产加工中使用的具有肉类嫩化功能的食品添加物质的情况进行了专题研究。市场上出现的类似嫩肉粉、肉脆灵、嫩肉晶、松肉粉、腌制剂等名称产品,均没有获得卫生部批准,没有列入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及卫生部相关公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2007)允许在肉制品生产加工中使用的添加剂没有“嫩化功能”的名称或表述。国家质检总局特制定关于对肉制品生产加工中使用的具有嫩化功能的食品添加物质加强监管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0〕793号
发布日期 2010-08-05 生效日期 2010-08-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原件下载:关于对肉制品生产加工中使用的具有嫩化功能的食品添加物质加强监管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0〕7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总局组织专家对相关信息反映肉制品生产加工中使用的具有肉类嫩化功能的食品添加物质的情况进行了专题研究。市场上出现的类似嫩肉粉、肉脆灵、嫩肉晶、松肉粉、腌制剂等名称产品,均没有获得卫生部批准,没有列入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及卫生部相关公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2007)允许在肉制品生产加工中使用的添加剂没有“嫩化功能”的名称或表述。根据《关于印发2010年加强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72号)的要求,现就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加强食品添加物质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0〕252号)的要求,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督促肉制品生产企业自查食品添加物质使用情况并报告。核查发现使用类似名称物质作为添加剂使用的,应书面告知其申请添加剂新品种。核查发现的有关情况应按质检办食监函〔2010〕252号通知要求一并汇总报告当地政府和总局。

    二、加强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产品的特点和功能确定其所属的申证品种类别和申证单元,确保生产许可工作的准确性。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处理。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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