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办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的通知(农办牧[2004]64号)

关于办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的通知(农办牧[2004]6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9-19 14:10:36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0276
核心提示:近年来,我国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出口大幅增长,一些出口目的国(或地区)要求提供我部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和国际通行规则的要求,保证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安全,便于饲料产品出口贸易的开展,企业可以自愿申请自由销售证明。现将办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自由销售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部畜牧业司
农业部畜牧业司
发布文号 农办牧[2004]64号
发布日期 2004-12-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各省级饲料质检机构:

  近年来,我国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出口大幅增长,一些出口目的国(或地区)要求提供我部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和国际通行规则的要求,保证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安全,便于饲料产品出口贸易的开展,企业可以自愿申请自由销售证明。现将办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自由销售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向生产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正本。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饲料质检机构出具,要求有产品的判定标准、检测结果以及最终判定结果(结果为不合格不予办理)。申请日期之前半年内的检测报告有效。

  (二)已在当地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三)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出口目的国(或地区)饲料管理法规及具体要求(中外文各一份)。

  (五)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还需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的批准文号备案表复印件。

  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核实其所提交的资料。同意其申请的,在申请表相关栏目中加盖公章确认。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将经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确认的资料寄至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026

  电话:010-59192831

  传真:010-59192869

  四、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出具自由销售证明,寄发至申请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企业办理自由销售证明申请表
 

食品伙伴网饲料合规服务中心提供饲料相关标准法规解读、合规咨询、标签审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申报、境外工厂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邮箱:vip@foodmate.net
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动态
请扫码关注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88) 法规动态 (2920)
法规解读 (2897)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