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东丰县拟调整食品监管职能意见的报告》(吉卫党组发〔2004〕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卫生部增加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41号)的规定,食品、化妆品监管属于卫生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承担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此复。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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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暂无 | 发布文号 | 卫监督函〔2004〕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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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56&cid=361 |
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东丰县拟调整食品监管职能意见的报告》(吉卫党组发〔2004〕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卫生部增加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41号)的规定,食品、化妆品监管属于卫生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承担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此复。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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