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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食品监管职能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04〕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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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9-17 15:58:20  来源:广西卫生监督信息网  浏览次数:1343
核心提示:食品、化妆品监管属于卫生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承担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04〕139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56&cid=361

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东丰县拟调整食品监管职能意见的报告》(吉卫党组发〔2004〕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卫生部增加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41号)的规定,食品、化妆品监管属于卫生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承担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此复。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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