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以经营、推广为目的,从我省相邻同生态省份引进已通过审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辣椒、西瓜等主要农作物品种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省种子管理站具体负责受理引种申请和组织专家评议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引种试验由申请者按照不同区域,自行布点,要求跨地区的试验点不少于5个,每点面积不少于5亩。
第五条 在省内设有区域试验作物品种的引种试验的对照品种应与同熟期、同类型的湖南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对照品种相一致;其他作物应选用同类型的我省主推品种作对照。试验对照种子原则上由该品种的选育者提供。
引种试验的观察记载项目和标准应与湖南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相一致。
第六条 引种的品种,通过引种试验和专家现场评议,适宜在我省种植的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引种。
第七条 引种申请应由具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且在湖南境内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的单位提交。
第八条 引种申请报告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申请报告书(对品种种性、种子质量、相关责任进行承诺);
(二)申报单位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品种选育报告;
(四)外省(国家)审定证书复印件;
(五)外省(国家)审定公告复印件;
(六)品种权授权文书、引种协议文书;
(七)引种试验的各点试验总结;
(八)省种子管理站组织的专家现场评议意见;
(九)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十)种子纯度种植鉴定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省农业厅根据专家意见和引种试验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引种的品种由省农业厅行文批复。品种引种批复应当明确同意引种的名称、适宜种植区域及引种单位。
第十条 引种的品种只允许批复中明确的对应的单位按批复要求在本省进行推广。引种单位不得超范围推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