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考试招聘工作,保证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必须从本单位工作需要出发,招聘与单位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依靠从国家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内招聘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要坚持面向社会、打破身份界限、不受地域限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
第二章 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除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外,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凡出现岗位空缺,需要招聘工作人员的,都要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实行公开招聘。涉密岗位、接受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干部及其他政策性安排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品行端正, 纪守法;
(三)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和工作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公示;
(八)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程序: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编制出本年度招聘人员计划和招聘工作方案,填写《招聘计划申报表》,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招聘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的岗位分类与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和形式;考试的内容与方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它有关内容。
招聘人员计划及工作方案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空缺岗位和任职资格条件,用人单位依据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 报名及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符合条件者,应聘人员须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和《应聘人员考试报名名册表》,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发准考证。
第五章 考试
第九条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和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以及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
第十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水平能力测试,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专家统一命题。
应聘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的人员参加公共科目考试,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参加专业水平能力测试。
专业科目的考试,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可由用人单位组织命题,报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面试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用人单位报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招聘考试最后成绩的确定,笔试和面试成绩相加后的总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序。
第十三条 特殊岗位、特殊人才(如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硕士、博士、留学回国人员,特殊技能的技术工人等)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可免笔试,由用人单位采取以考核为主、面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
第十四条 招聘考试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考试每年第二季度举行一次,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不定期考试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进入面试而未被聘用的应聘人员,一年之内,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报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免笔试。直接由用人单位组织面试、考核、体检,合格者可聘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体检与考核
第十六条 体检与考核均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工作方案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体检的名额以1:1比例按照考试、面试综合成绩排序确定。
第十八条 体检内容主要为胸透、心电图、肝检、肾功能等常规性检查。用人单位可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需要,增加有关体检项目。
第十九条 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可按笔试、面试综合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条 体检合格者要进行报考资格的复审,再进行考核,对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应聘资格。考核的重点是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立场、法纪观念、职业道德、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
第七章 聘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的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填写《拟聘用人员名册表》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招考结果,写出招聘工作方案实施情况报告,连同各用人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表》一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再由用人单位统一公布聘用人员名单,发出《聘用通知书》,办理聘用鉴证手续。新进人员的户口迁移,应凭政府人事部门的通知和用人单位《聘用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应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单位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及相关待遇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第二十五条 新进人员应实行人事代理制。事业单位与新进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不再实行待聘期制度,解聘人员直接进入人才市场或自谋职业。
第二十六条 招聘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实施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考试和聘用工作。
(三)负责事业单位招聘方案和招聘人员的备案工作。
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的组织协调工作。
用人单位负责承担招聘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和聘用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要成立与招聘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专班,严格招聘工作程序。招聘工作专班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也可聘用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事考试中心和人才评价中心受招聘工作主管机关的委托,承担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考务和测评工作。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秉公办事,并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搞不正之风。对查证属实违反招聘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况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招聘工作资格,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罚。
第三十条 对用人单位不按本办法擅自招聘工作人员的,政府人事部门可分别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重新考试等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聘用资格的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