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予明确粉条生产加工中能否使用明矾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6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执行。硫酸铝钾(钾明矾)或硫酸铝铵(铵明矾)的使用范围不包括粉条,因此不能用于粉条生产加工。
专此函复。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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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09〕18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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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9-03-13 | 生效日期 | 2009-03-1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15-01-29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废止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 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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