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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在黄花菜加工中添加硫酸镁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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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13 03:10:14  来源:阜阳市卫生局  浏览次数:2461
核心提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将硫酸镁列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符合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的硫酸镁,可作为加工助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但应在制成最后产品之前除去助剂成份。硫酸镁使用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在达到预期效果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确保产品安全。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08]544号
发布日期 2008-12-22 生效日期 2008-1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fyswsj.gov.cn/default.php?do=detail&mod=article&tid=711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在黄花菜加工中添加硫酸镁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卫报〔2008〕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将硫酸镁列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符合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的硫酸镁,可作为加工助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但应在制成最后产品之前除去助剂成份。硫酸镁使用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在达到预期效果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确保产品安全。
 
  此复。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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