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关于在黄花菜加工中添加硫酸镁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544号)

卫生部关于在黄花菜加工中添加硫酸镁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54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13 15:10:14  来源:阜阳市卫生局  浏览次数:2615
核心提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将硫酸镁列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符合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的硫酸镁,可作为加工助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但应在制成最后产品之前除去助剂成份。硫酸镁使用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在达到预期效果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确保产品安全。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08]544号
发布日期 2008-12-22 生效日期 2008-1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fyswsj.gov.cn/default.php?do=detail&mod=article&tid=711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在黄花菜加工中添加硫酸镁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卫报〔2008〕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将硫酸镁列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符合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的硫酸镁,可作为加工助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但应在制成最后产品之前除去助剂成份。硫酸镁使用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在达到预期效果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确保产品安全。
 
  此复。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39)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