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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检验检疫局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管要求(试行)(闽检动[2007]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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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04 10:41:18  来源: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628
核心提示:为加强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安全卫生质量,根据总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要求。
发布单位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闽检动[2007]130号
发布日期 2007-07-31 生效日期 2007-07-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暂无

  一、目的

  为加强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安全卫生质量,根据总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要求。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福建局辖区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出口和供出口食用动物饲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宠物食品(如狗咬胶等)、野生捕捞或养殖的饵料用水生动物(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职责

  省局统一管理本辖区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分支机构开展的注册登记申请受理、考核和上报,以及已注册登记企业的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

  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申请受理、考核、上报;负责注册登记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年审工作;负责本辖区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工作。

  四、注册登记管理

  根据总局规定,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事先取得注册登记资格。

  (一)申请

  申请办理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的企业,必须符合《注册登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二)受理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后,应进行资料审查。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对资料审查不合格的,陈述原因并及时通知申请企业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考核

  1.现场考核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组成考核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注册登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填写考核记录表,并按申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品种抽取样品送省局技术中心检测。对考核合格的,连同企业申请资料报省局动植处;对考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考核;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

  2.审核及批准

  省局动植处收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上报的考核表和企业申请资料后,须及时完成审核,并可根据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情况对申请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对审核合格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批准公布;对审核不合格的,陈述不符合项,退回上报单位。

  3.发证

  省局对经考核合格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生产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4.变更

  注册登记企业的名称、地址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检验检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手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查无误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省局动植处;注册登记企业增加生产线、增加生产品种,或迁移生产地址的,须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5.年审

  各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年审,填写年审表,并将年审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于2月10日前报省局动植处。

  五、出境检验检疫

  (一)各分支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实施检验检疫:

  1.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强制性检验检疫标准。

  2.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3.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

  4.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5.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货主或代理人须按规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国外有特殊检验检疫要求的,应提前预报检。

  (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或预报检后,按照下列规定对出境货物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1.核查货物与报检资料是否相符,数量、重量、规格、批号、内外包装、标记、唛头等与所提供资料是否一致。

  2.核查生产、加工、存放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产品储藏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必要时对其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现场检查核实。

  3.核查生产记录、实验室检测记录和厂检合格单等是否齐全。

  4.根据出口产品的类型,进行相关项目的感官检查;出境饵料用水生动物必要时需进行品种鉴定。

  5.查验内外包装、容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必要时送实验室检测。

  6.查验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出境饵料用水生动物(水产品)的内外包装须标明“仅作为鱼饵料用”的字样。

  (四)经现场查验合格后,需要进行品质、理化、微生物、药物和重金属残留、毒素以及其他项目检测的,各分支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原料或成品进行抽样,送实验室进行检测。采样应具有代表性,确保样品能够代表或反应货物的真实情况,并满足检验检疫的需要;采样、制样过程应防止交叉污染。

  (五)根据现场检验检疫、实验室检验检疫以及日常监管情况等,对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进行合格评定,填写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1.判定为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并按照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出具证书;出境饵料用水生动物(水产品)须在检验检疫单证的备注栏标明“仅作为鱼饵料用”。

  2.判定为不合格的,不准出境。对经过再加工、处理后合格的,准予出境;无法进行再加工或再加工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境,并注意其流向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防止被蒙混出口。同时,要及时将不合格情况报省局动植处。

  (六)离境口岸查验

  1.凭《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2.按照出境货物口岸查验的相关规定查验。

  3.不合格处理

  (1)如果包装不符合要求,须更换包装;

  (2)货证不符的,不准放行。

  六、后续监督管理

  (一)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的注册登记企业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审制度。制订监管计划,日常监管的频率不少于每季度1次。日常监管和年审的重点是企业原料把关、生产加工过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质量体系运行情况、不合格品的自查和整改等,并填写监管记录。

  (二)省局根据企业管理水平、质量体系运行情况、产品风险等级,并结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对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制订监控计划。各分支机构根据监控计划制订实施方案,有饵料用水生动物(水产品)出口业务的分支机构,还应制订水生动物捕捞区域的疫情调查或监测计划,及时掌握海区污染情况,按时上报年度监控总结。

  (三)各分支机构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年审以及残留监控中,发现其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局动植处。

  (四)各分支机构应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管理,加大扶优限劣力度。对内控能力不强,有违规记录的企业要着重于管,引导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诚信、守法组织生产和经营。

  (五)出口宠物食品(如狗咬胶等)生产企业及出口饵料用

  水生动物捕捞区域、养殖场、中转包装场发生重大疫情时,须立即采取紧急控制和预防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六)注册登记企业须建立产品安全溯源和召回制度。对发生问题的产品应采取有效措施召回,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要追查原因,进行彻底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注册登记企业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出口或供出口食用动物饲用的,各分支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报省局动植处。

  七、违规处理

  在检验检疫监管过程中,发现注册登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暂停其出口或取消其注册资格:

  (一)储存或在生产的产品中添加我国及进口国家或地区规定的禁用或未允许添加的药品(含激素)、添加剂等,以及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辅料或管理体系失控,导致产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

  (二)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管的;

  (三)逾期未申请年审,年审不合格或日常监管不合格并在限期内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企业名称、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企业增加生产线、增加生产品种或迁移生产地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重新登记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附件:

  注册登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检验检疫要求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出口及供出口食用动物饲用)

  (一)基本条件

  1.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和仓储设施。

  2.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具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4.生产环境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5.从事出口和供出口食用动物饲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我国农业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单一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具有省级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除上述饲料以外的其他饲料生产企业具有省级地方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颁发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二)生产管理要求

  1.具备科学的质量管理(质量保证手册)或具有健全的质

  量和卫生管理体系,以及完善的原辅料和成品的安全卫生评价、岗位责任、生产管理、检验化验、质量管理、产品留样观察、计量管理、出入厂(库)等制度,并有效落实。

  2.使用的原辅料等均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许可证明或合格证明;出境产品使用的原辅料等还需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3.制定确保原辅料和成品安全卫生质量的有效的监控计划,并通过检测等多种手段验证原辅料和成品的安全性,无法保障安全性的原辅料不得投入生产,不合格的成品不得出境或销售。

  4.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原辅料及成品需符合我国及进口国家或地区对转基因产品的相关规定。

  5.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管理。用于生产、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器具定期清洗、消毒;使用同一设备生产不同产品前,须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洗,防止交叉污染,并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6.不得储存或在生产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中添加我国及进口国家或地区规定的禁用或未允许添加的药品(含激素)等。

  7.成品的包装物和标签须符合我国及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8.严格仓储管理。原辅料库与成品库严格分离;原辅料库及成品库中不同种类、不同品名、不同批次的原辅料和成品分开堆放,码放整齐,标识明确。

  9.原辅料采购、检验、入出库,生产及成品的检验、入出库、出厂等必须有真实、完整、规范且能够有效溯源的记录,相关购买及销售凭证需保留,并存档备查。

  二、宠物食品(如狗咬胶等)生产企业

  (一)基本条件

  1.厂区环境,生产车间、烘房、仓库及其他设施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并与生产加工、储存能力相适应。

  2.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3.污水排放和工业垃圾处理符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具有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允许排放污水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管理要求

  1.建立企业的兽医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包括疫情报告、出入库、防疫消毒、固形废弃物处理、污水处理以及防虫、灭鼠等管理制度和措施。

  2.建立科学的原辅料采购及验收、成品检验、产品留样、计量管理、出入厂(库)以及半成品、成品及加工过程卫生监控制度;制定加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的操作规程,并有效执行。

  3.制定完善的生产加工人员卫生管理制度,企业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定期体检及预防接种疫苗。上下班洗手消毒更衣换鞋,工作服定期消毒处理。

  4.所用皮张、骨、蹄等动物性原料须来自非疫区,有产地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原料需提供输出国官方兽医检疫证明。

  5.所使用的添加剂和色素等须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规定。

  6.加工用水须符合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严格按照符合相关要求的生产工艺流程组织生产,生产加工过程符合卫生要求,原料处理、加工温度等须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8.对生产、加工、存放宠物食品及原辅料的场所、工作台、设备、搬运工具以及装载容器等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9.对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10.严格仓储管理,原辅料库与成品库严格分离;原辅料库及成品库中不同种类、不同品名、不同批次的原辅料和成品分开堆放,码放整齐,标识明确。

  11.原辅料采购、检验、入出库,生产及成品的检验、入出库、出厂等必须有真实、完整、规范且能够有效溯源的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饵料用水生动物(水产品)生产企业

  (一)基本条件

  1.捕捞区域

  (1)位于非疫区和无污染水域。

  (2)捕捞区域经疫情调查、监测等方式证明无特定水生动物疾病和赤潮污染等问题。

  2.养殖/中转包装场

  (1)养殖、包装区域无特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2)场区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

  (3)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4)养殖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清洗和包装用水、冰符合卫生要求,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5)养殖场具有专用的药品和饲料存放场所,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6)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清洗、包装、储存等车间和设施以及供氧、供电设施;必要时应具备相应的温控设施。

  (7)有专用的清洁、消毒设备。

  (8)有废弃物无害化收集或处理设施。

  (9)养殖场应具有配套的包装场。

  (二)生产管理要求

  1.建立完善的水生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卫生防疫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疫病监控等)和疫情报告制度。

  2.具有完善的捕捞、验收,养殖、药物及饲料使用,生产加工、成品检验、包装、标识、入出库、出厂等管理制度和真实、完整、规范且能够有效溯源的记录,并存档备查。

  3.严格遵守有关药物、饲料管理和使用规定,没有存放和使用我国及进口国或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用于消毒的药品及有关制剂应专库存放、专人保管。

  4.对生产、加工、存放成品及原辅料的场所、工作台、设备、搬运工具以及装载容器等及时进行消毒处理,防止交叉污染,确保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符合卫生和防疫要求。

  5.对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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