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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须持证生产的公告(2006年第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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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03 16:39:30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2713
核心提示:自2005年1月1日起,质检总局决定对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2006年第131号
发布日期 2006-09-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1-05-20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1年第71号公告)http://www.foodmate.net/law/shipin/171427.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的有关精神,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6年12月31日起,凡上述食品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00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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