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质检办〔2008〕50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质检办〔2008〕50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29 13:55:43  来源: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748
核心提示: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转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办〔2008〕503号
发布日期 2008-09-20 生效日期 2008-09-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转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并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质检部门要迅速传达、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婴幼儿奶粉事件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通知》要求,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要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处理婴幼儿奶粉事件作为质检系统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集中力量,集中精力,集中资源,全力以赴投入到工作中。

  二、全力组织好奶制品专项检查。在对婴幼儿奶粉和液态奶专项检查的基础上,按照总局确定的监督抽查的乳制品品种和检验项目,抓紧开展对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以及相关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和监督检查,要按照统一检验方法、统一检验仪器、统一检验结果判定规则的“三统一”原则,认真组织实施乳制品初检工作,所有初检结果必须密报总局,由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复检确认后,统一发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初检结果。其它相关食品的检查待总局通知。

  三、认真落实乳制品生产企业驻厂监管制度。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总局的要求,高度重视乳制品生产企业驻厂监管工作。驻厂监管员要严格监管责任,严格监督企业做好进厂原料奶的检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工作。要严格执行驻厂监管员签字放行制度,在应急管理期间,每一批乳制品必须经监管员签字后,方可出厂销售,确保新出厂的产品不出现新的问题。新出厂的产品如果出现问题,首先要追究驻厂监管员的责任,同时要追究监管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迅速开展奶制品行业全面整顿。各级质检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加大与工业、农业、卫生、工商、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奶制品行业的全面整顿工作。要加大对奶制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力度,指导帮助企业建立计量、标准、检测、质量安全控制等体系。在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依法处理的同时,帮助其迅速进行整改,尽快恢复生产,满足市场需求。

  五、对问题企业要依法查处。对所有涉嫌违法的乳制品企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依法调查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查清问题,查清责任。要监督企业对检出问题的所有产品,立即采取封存、召回等措施,查明原因,查清责任,依法处理。

  六、切实加强进出口产品检验监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认真落实进出品食品的批批检验制度,严格实施三聚氰胺以及其他经风险分析确定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进出口。对检出问题的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及时报告总局。

  七、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各级质检部门要加强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总局工作组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的工作组,要切实担负起督促指导工作的职责,深入到基层和企业开展检查,尤其是对那些乳制品生产加工集中地区和问题突出的企业,要加大督查力度,督促解决问题,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婴幼儿奶粉 检验检疫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17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