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吉检动[2005]200号)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吉检动[2005]20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29 08:33:58  来源: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876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制订本应急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吉检动[2005]200号
发布日期 2005-12-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我局对原《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实施方案》的贯彻实施,迅速成立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中心,全面落实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各项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传出。   附件: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急处置实施方案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中心(代章)   二OO五年十二月六日

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

  一、依据……………………………………………………………5

  二、适用……………………………………………………………5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5

  (一)组织指挥体系…………………………………………………5

  (二)职责分工………………………………………………………5

  四、信息报告、通报………………………………………………6

  (一)信息报告……………………………………………………7

  (二) 疫情信息的通报…………………………………………… 7

  五、疫情确认依据…………………………………………………8

  (-) 境外疫情……………………………………………………8

  (二)境内疫情……………………………………………………8

  (三) 检疫发现…………………………………………………… 8

  六、疫情诊断………………………………………………………8

  (一)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8

  (二)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8

  (三)确诊…………………………………………………………8

  (四)人员的疫情判定……………………………………………9

  七、应急响应………………………………………………………9

  (一)方案启动……………………………………………………9

  (二)处置实施……………………………………………………9

  (三)行动终止……………………………………………………15

  八、安全防护…………………………………………………… 16

  (一)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 16

  (二)洗手和淋浴……………………………………………… 16

  (三)体检……………………………………………………… 17

  (四)实验室安全防护………………………………………… 17

  九、应急保障…………………………………………………… 17

  (-)人员保障……………………………………………………17

  (二)物资保障……………………………………………………17

  (三) 经费保障……………………………………………………18

  (四) 技术保障……………………………………………………18

  十、宣传、培训和演习……………………………………………19

  十一、奖惩与责任……………………………………………… 19

  一、依据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制订本应急实施方案。

  二、适用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对吉林省范围内境内外发生或流行以及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指挥体系。

  吉林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体系由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局)和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分支机构)两级指挥中心组成,由省局指挥中心统-领导。

  1.省局指挥中心及办公室:省局成立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中心(简称省局指挥中心),由局长任总指挥,分管局长任副总指挥,相关处室主要领导任成员,在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行动,省局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动检处。

  2.现场指挥中心:各分支机构成立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中心(简称现场指挥中心),组长由分支机构主要领导担任。

  (二)职责分工。

  1.省局指挥中心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政府关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有关指示、会议和文件精神;制订吉林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指导各分支机构指挥中心的工作,领导和指挥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对进出境人员、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相关货物及运输工具等实行应急防控;决定启动和终止本方案;研究确定对外口径和相关科研课题;协调各部门应对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力量和相关资源;监督检查各分支机构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传达总局指挥中心下达的指令,组织落实有关实施方案;指导现场指挥中心的工作;组织、协调、调动辖区内应对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总局指挥中心汇报情况和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2.省局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承办省局指挥中心的具体工作事宜,指导组建分支机构指挥中心;收集、整理有关境内外疫情动态及相关信息,向指挥中心报告本系统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情况;组织实施省局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协调本系统应对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相关设备、试剂的配备及使用;培训本系统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专业技术力量。

  3.现场指挥中心职责:具体落实上级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组织、协调、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随时向省局指挥中心汇报有关情况,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总局指挥中心报告和提出建议。

  四、信息报告、通报

  (一)信息报告。

  1.省局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信息报告,并通过局网站等及时通报情况和发布指挥中心指令。

  2.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信息和辖区内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信息。在高致病性禽流感严重流行时,各重点防控地区的现场指挥中心应当按照省局指挥中心的要求,积极参与或者协调本地区的防治工作,每日上报本地防治工作及疫情情况。

  3.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中发现重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在发现疫情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省局指挥中心。省局指挥中心在接到分支机构报告或发现疫情后,l小时内报总局指挥中心办公室。

  (二)疫情信息的通报。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统一由总局对外发布。总局组织对疫情信息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对境外发生的疫情,由动植物检疫监管司负责起草禁止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的公告;对境内发生或者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疫情,动植物检疫监管司负责起草向全系统和境内相关单位的通报,食品安全局负责起草向境外及驻华使馆等单位的通报。发生人禽流感疫情,由卫生检疫监管司负责起草加强口岸人员卫生检疫查验、防止疫情传入传出的通知或公告。

  五、疫情确认依据

  (一)境外疫情。

  境外发生或疑似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各国或地区政府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

  (二)境内疫情。

  境内发生或疑似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以我国农业部和卫生部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

  (三)检疫发现。

  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或疑似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以质检总局指定实验室的诊断结果为确认依据。

  六、疫情诊断

  (一)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禽类动物急性发病死亡,脚鳞出血,鸡冠发绀或者出血,头部水肿,肌肉和其他组织器官广泛性严重出血,符合上述临床和组织病理学指标,可判定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二)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指标,非免疫活禽经过血清学试验,如H5或者H7血凝抑制试验(HI)效价在24及其以上;免疫家禽,使用H5或者H7的RT-PCR等特异性分子生物学方法诊断为阳性,可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

  (三)确诊。

  符合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指标,检测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做病原分离与鉴定,鉴定结果确诊是否是高致病性禽流感。

  (四)人员的疫情判定。

  按照《关于印发<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05]423号)的有关要求进行。

  七、应急响应

  (一)方案启动。

  省局指挥中心负责启动全省范围的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措施;分支机构负责启动本辖区内各口岸辖区范围内的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措施。

  (二)处置实施。

  1.境外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一类),各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应按照总局联合有关部门发布禁止从疫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公告或者警示通报,采取下列紧急预防措施:

  (1)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在毗邻疫区的边境地区和入境货物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并及时向省局指挥中心办公室汇报监测结果。

  (2)停止签发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废止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对从其他地区进境的禽类及其产品,要根据检验检疫能力、仓储能力等,严格把好初审关。

  (3)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禽类及其产品,对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报检手续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已办理报检手续,尚未放行的,应进行禽流感H5和H7检测,加强防疫措施,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4)禁止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禽类及其产品过境。对已进入我省境内的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派检验检疫人员严格监管,押运到出境口岸。

  (5)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相关禽类及其产品进境。加强对旅客携带(包含托运,下同)物品和邮寄物品的查验,加大对来自疫区的入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的抽查比例,X机检查抽查比例最高可以达到100%。一经发现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对途经我省或在我省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火车、汽车等运输工具进行检验检疫,如发现有来自疫区的相关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的禽类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带离运输工具;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相关部位进行防疫消毒;对上下交通工具人员、入境旅客的鞋底实施消毒处理。

  (7)加强与海关、公安边防等部门配合,打击走私进境禽类或禽类产品等违法活动,加大冷库的清查整顿工作力度,监督对截获来自疫区的非法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

  (8)毗邻国家或者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根据国家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受疫情威胁边境地区的易感动物的紧急免疫,建立有效免疫防护带;关闭相关动物交易市场,停止边境地区相关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

  (9)允许进境的相关禽类及其产品不得途经疫区国家或地区,不得在疫区国家或地区中转,否则视为来自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允许进口的禽类产品必须遵循"四原"(即原货柜、原包装、原铅封、原正本卫生证书)的规定,加强对证书真伪的鉴别,加强进境查验和禽流感检测。对装运禽类及其产品的运输工具、外包装严格消毒,禽类经隔离检疫合格、禽产品100%入库查验合格后放行。

  (10)当境外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并可能传入我省时,视情况可提请总局报请国务院下令封锁有关口岸。

  (11)在入境口岸显著位置,张贴警示通报,提请广大群众注意并遵守相关规定。

  2.境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二类),根据农业等部门发布的疫情信息,总局发布警示通报,各有关部门和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应采取下列紧急预防措施:

  (1)疫情发生地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立即启动高致病禽流感应急方案,及时向省局指挥中心办公室汇报疫情最新动态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所采取的防控措施等最新情况。

  (2)加强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查验,增加对禽流感H5和H7的抽样比例,停止办理来自禽流感疫区和受疫情威胁区的相关禽类及其产品的出口检验检疫手续(经等效或高于中心温度70℃至少1分钟的处理标准加工的禽类产品,如熟制禽肉、禽肉骨粉、皮蛋、咸蛋、蛋粉等禽蛋制品,羽绒服、羽绒被等羽绒羽毛制品、达到国家标准的水洗羽绒羽毛、禽羽毛粉等除外)。停止办理出口检验检疫手续的货物种类和疫区范围按有关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暂停我国动物或动物产品进口相关通报执行。

  (3)对在疫区生产的出口禽类产品及其加工原料,已经运抵出境口岸的应就地封存,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

  (4)加强与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了解疫区划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结果、诊断结果等情况,配合做好疫病控制工作。

  (5)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受威胁地区的进出境禽类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6)过境相关禽类的运输路线不得途经疫区。已经进入疫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疫区动物运输的规定处理,并采取严格防疫措施。

  (7)加强对非疫区出口养殖场、备案场、屠宰和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的频率,加强出口前的检查和养殖场的疫情监测,保证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

  (8)对实行免疫政策的非疫区出口动物及其产品,要确保能够满足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和地区有非免疫要求的,不得出口已经免疫的动物及其产品。

  (9)向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通报有关疫情和境外检疫政策,指导并帮助企业合理地组织、调整并安排好生产、加工和出口。

  (10)在出境口岸张贴宣传单,旅客、交通员工携带禽类及其产品出境应当向检验检疫机关申报。

  (11)在应对措施执行期间,相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向省局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省局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向总局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境内高致病性禽流感检验检疫应对措施实施情况。

  3.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三类),有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采取下列措施:

  (1)经初步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时的应急措施:

  ①暂停办理相关禽类及其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过境禽类或产品暂停运输。

  ②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

  ③封锁控制场所。严格限制人员、其他动物和产品、病料、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进出控制场所,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必须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并且实行出入登记制度。对控制场所内的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饲料和用水等进行彻底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④采集病料送省局技术中心实验室或省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诊断。

  (2)经诊断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的应急措施:

  ①样品必须以最快的方式送总局或农业部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②协助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控制区域采取封锁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3)对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的应急措施:

  ①对进境或者过境禽类及其产品,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国家标准 (GB/T16548-1996)规定的处理方法,对全群禽类或者整批产品作扑杀或者销毁处理,对运输工具、装载容器、被污染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同时采取与境外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一类)时相同的应对措施。

  ②对出境禽类及产品,要暂停相关家禽注册或者备案养殖场、禽产品加工企业产品出口,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扑杀销毁处理。扑杀销毁过程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包括采用防止渗漏的容器盛装扑杀动物的尸体、胴体或内脏,运载器具、屠宰加工车间必须严格消毒等。对动物的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采取与境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二类)相同的应急措施。

  ③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作彻底消毒处理。

  ④进境禽类、过境禽类和进出口禽类产品的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经彻底消毒后可以解除封锁控制。出境禽类控制场所经彻底消毒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解除疫情封锁措施。

  ⑤省局指挥中心向总局指挥中心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境内产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疫情信息,或由总局向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检疫部门反馈疫情信息。

  4.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部门通报我国出口禽类及其产品中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四类),应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有关部门和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总局发布预警通报,对出口禽类的饲养场、生产加工单位等进行流行病学溯源调查。

  (2)经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采取与境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二类)相同的应急措施。

  5.发生人禽流感疫情时,各有关部门和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总局发布的警示公告和《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三)行动终止。

  根据下列情况,省局指挥中心发布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解除通报,终止方案的实施:

  1.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国际相关组织宣布解除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并经我国确认。

  2.对境内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

  3.对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按规定程序经最终诊断确认为非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

  4.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主管部门通报从我国进口的禽类或产品中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经跟踪调查和疫情监测未发现疫情,或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

  八、安全防护

  采取预防、应对和应急等措施时,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一)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

  1.防护服:应符合GBl9082-2003{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由帽子、上衣、裤子组成,可为连体或者分体,穿脱方便, 结合部严密,弹性收口,具有良好防水、抗静电和无皮肤刺激性。

  2.手套:医用一次性手套。

  3.口罩:应符合GBl9083-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具有鼻夹,具有良好表面抗湿性,对皮肤无刺激。

  4.防护目镜。

  5.胶靴或者可消毒的保护性脚套:防水、防污染。

  (二)洗手和淋浴。

  密切接触禽类及其产品的人员要保持勤洗手,进出养殖场要用消毒药水消毒洗手,最好能淋浴。

  (三)体检。

  密切关注个人健康状况,定期体检。

  (四)实验室安全防护。

  必须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实验室工作,相关实验要在相应生物安全等级的实验室开展,并且要严格执行实验操作程序。未经许可,严禁引进或者外传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

  九、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省局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实施期间,要重点加强-线工作,要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障信息畅通。各主要负责人员和各单位之间要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保证协调一致,责任确定到人。

  (二)物资保障。

  省局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立预防、应对和应急等相应措施的物资储备,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管理。重点储备防护用品、消毒设施、消毒药品、诊断试剂、通讯工具等物品。

  1.常用消毒方法和消毒药剂。

  常用的消毒方法: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消毒方式;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人员的衣帽鞋等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常用消毒剂包括:氯制剂、碘制剂、过氧乙酸、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2.应急常用物资:  国家正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疫苗、诊断试剂及其设备、消毒药品和消毒器械、销毁处理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疫车、办公用品、通讯工具等。

  (三)经费保障。

  省局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须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应对和应急等工作所需经费。实施扑杀销毁动物、无害化处理或实施紧急强制免疫接种时所涉及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技术保障。

  省局和分支机构应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本辖区内动物重大疫病的现场诊断和实验室检测。省局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成立重大动物疫病专家组,负责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系统外的专家参加工作。继续加强人禽流感检测方法、检测标准的研究,探索快捷、准确、经济的检测方法,完善检测技术。

  省局定期举办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技术培训,提高全系统检验检疫技术水平,设立检验检疫系统禽病重点实验室,按照规定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血清学和分子生物学等检测。

  十、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要按照分工归口管理,省局和分支机构都要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宣传管理工作,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高致病性禽流感危害和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提高全社会防疫意识。省局宣传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要对参与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应对和应急等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基础知识、防护知识、处理方法、检测方法和设备使用进行培训,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战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项应急处理能力及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

  十一、奖惩与责任

  省局和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贯彻实施本方案,违反方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散或者传入传出,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2 M